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06-12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 政策文号:津宁河政发〔2017〕15号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6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根据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水农〔2014〕32号)等文件的总体要求,制定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宁河区地处天津市东北部,是典型的平原农业区。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有二级河道及其堤防、区管水闸、干支渠、农用桥闸涵、灌排泵站、农业灌溉机井、节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多年来,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经费严重不足,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体制不落实,导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筹集不到位,不能正常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不能发挥最大效益。为有效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工作,夯实农村基础,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一、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共6162处,主要包括:二级河道12条161.46公里、二级河道堤防12处306.38公里、区管水闸3座;干渠436条1497.124公里、支渠636条1515.305公里、干渠、支渠桥、闸、涵1785座;扬水点393座、机井1983眼、末级渠系砼防渗节水工程44处97.32公里、末级渠系低压管道节水工程499处1166.771公里、喷灌3处、滴灌4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52处。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二、主要内容(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水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导落实。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1.二级河道12条161.46公里、二级河道堤防12处306.38公里、区管水闸3座产权归区政府所有。2.干渠436条1497.124公里、支渠636条1515.305公里、干渠、支渠桥、闸、涵1785座产权归所属地镇政府所有。3.斗渠以下的田间灌排渠道、灌排泵点393座、机井1983眼、末级渠系混凝土防渗节水工程44处97.32公里、末级渠系低压管道节水工程499处1166.771公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52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所有。4.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但管理权和产权是可分和可合的。工程管理者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1.二级河道、堤防、重点水闸由区水务局负责管理。2.干渠、支渠及干支渠桥闸涵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3.斗渠以下的田间灌排渠道、灌排泵点、机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4.原河长制划定的管护责任主体不变。各级政府依法保障责任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排除险情。区水务局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对区管水利工程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以上水利工程资金的管理,监督镇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水利站具体负责镇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个人所有的,由产权人使用并负责运行维护。(三)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争取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工程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区级财政应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因地制宜确定。1.二级河道、堤防及配套水闸管护经费主要由区财政负责筹集。经费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部分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2.干、支渠及配套桥闸涵管护经费主要由镇财政负责筹集,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3.斗渠以下的田间灌排渠道、灌排泵点、机井、节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经费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筹集,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经费来源为土地承包费、鱼池承包费、转移支付资金等农村集体收入,经费落实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机制或召开农民用水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协会章程协商确定每年工程维护费用。个人所有的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1.建立区水务局、镇水利站(镇农民用水者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用水者协会)三级运行管理机制,各负其责,相互合作。区水务局负责工程宏观的运行管理,指导镇水利站(镇农民用水者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制定科学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镇水利站(镇农民用水者协会)具体指导各受益村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制定供水、灌溉管理制度及工程设施检查、维修养护程序等规章制度,并督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奖罚制度。2.各镇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加强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及村级管水员队伍建设,实现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体系全覆盖,充分发挥其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使用维护、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解决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主体”缺位问题。3.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机制改革,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承包: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和产权所有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承包方按产权所有者的意愿进行管理或经营,按合同缴纳承包费。承包期可结合土地承包期确定。租赁:通过工程所有者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的办法,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租赁期可结合土地承包期确定。拍卖:根据工程造价和灌溉能力确定底价,按照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竞价拍卖水利设施的经营权、使用权或所有权,年限为5至20年,一般不超过50年。拍卖主要分为经营权、使用权的拍卖和所有权的拍卖。一般来说,规模小的工程拍卖所有权,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股份合作:对原有和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制经营,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均可自愿投资入股,参股各方依法制定章程,建立经营管理机构,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委托管理:由区水务部门或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农民用水者协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在委托管理期间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和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与义务,搞好灌溉服务。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总会、分会组织管理,经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授权后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专人管理:对较小且分散的工程,由受益村民共同决定,推荐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的村民管理,日常维护费用由受益农户集体讨论决定。4.明确管理者责任。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区水务部门的监管。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维护公共利益,及时按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的维修保护,及时做好工程效益范围内的供水服务。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侵害群众利益。在工程管理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的原则,不得实行掠夺性开发利用,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区水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三、进度计划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大体上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9月—2016年12月):调查摸底。第二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在已确定的试点镇完成改革任务,对区管河道、堤防、水闸完成发放“两证一书”工作。第三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全面推进工作。第四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做好扫尾和验收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14个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明确专门人员归口负责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各镇也要落实相应的领导小组及专门的办事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当地改革工作。(二)摸清底数,制定方案。按照现有水利工程信息,充分利用水利普查成果,全面细致地开展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全区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摸清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三)合理选取改革试点。根据小型水利工程实际,选择1个工程类别齐全、群众关注度高、当地政府支持的镇作为试点,进行改革探索和实践。(四)确权登记。区水务局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等内容。(五)颁发产权证。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工程产权证由镇人民政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核发,并及时整理建档。产权证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统一监制。(六)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为建立起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制定改革考核制度,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要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内容和时间进度,进行定量评价,全面评估改革成效,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查找根源,并加以改进,使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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