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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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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农委拟定的《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区农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农业可持续发展,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能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实现我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区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具有一定技术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第三条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宁河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农委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区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参与。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认定。其认定条件为:(一)拥护党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宁河区户口居民,年龄在18--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三)在宁河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符合区农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与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按照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五)积极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五条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不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粮食作物生产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果品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亩以上、蔬菜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畜牧业中生猪养殖年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年存栏20头以上、羊年存栏100只以上、鸡年存栏1000只以上,兔子年存栏200只以上。(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申请人要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并把农业生产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人有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服务水平得到农民认可,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包括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到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填写《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各培训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将最终结果报区农委。(二)组织认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农委会同相关培训机构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三)公示公布。区农委、各培训机构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四)颁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农业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和生产发展业绩的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由区农委颁发《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第七条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年检一次,对已不具备证书岗位资格的农民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对岗位类型调整的农民重新认定。以下情形之一被证实后,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2.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行为;3.被认定后,从事职业与认定类型不符;4.被认定后,不接受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如不按时参加年检和继续教育等。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八条服务扶持。建立专家组,聘请具有丰富教学和指导生产实践经验的国内知名专家、高、中级农艺师、工程师组建专家组,推行专家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挂钩服务机制,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贴切即时的资料查询、田间诊断、农事决策等快捷服务。第九条政策扶持。一是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政策,在政策指标上优先安排。二是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凡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将协调金融部门优先融资。三是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和承担涉农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可以优先申报中央和市级示范社。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宁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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