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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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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发改委拟定的《宁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3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天津”建设的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我区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区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宁河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二)基本准则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二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三)工作目标个人信用系统建立并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征信信息得到更好应用。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全覆盖。公务员等16类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建设全面推进,部门工作责任进一步压实,逐步实现个人信用记录全面归集。个人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长期坚持推进,人人讲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二、重点任务(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广局、区妇联、团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知识产权宣传周、信用消费进万家等重要时间节点及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重点加强青年诚信宣传教育,在青少年中集中宣传诚信理念、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文艺作品,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模式,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牵头,区教育局、区文广局、区安监局、团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报送机制,选取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定期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报送。(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网信办、团区委牵头,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在我区的中小学开展诚信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活动等,将诚信教育从娃娃抓起。(区教育局牵头负责)(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1、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部署,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证件使用,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惩戒奠定基础。(公安宁河分局牵头,区网信办、区交通局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专利代理人等16类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系统、本领域重点人群诚信记录内容,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更新、备案、修复程序,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诚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并及时推送至宁河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及时报送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和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公安宁河分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区地税局、区卫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银政办、区司法局、区网信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旅游局、国土分局、区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用记录的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区发改委牵头,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完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实施重点监控。(公安宁河分局、区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落实数据报送主体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及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工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公示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归集信用信息的区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区发改委、法制办牵头,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1、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落实完成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目录要求将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宁河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区发改委牵头,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负责)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授权服务,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区发改委牵头,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优先建立以优秀青年志愿者为主体的守信青年“红名单”。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文化生活服务、评优树先领域给予守信者正向激励,提供更多便利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采取相关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体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团区委、区教育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银政办按职责分工负责)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认真落实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程序>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目录>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及时收集,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推动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27号)要求,对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法院、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公安宁河分局、区交通局、区银政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建立信用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报送机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天津”网站进行公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交通局、区银政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宁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是本地区和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发改委牵头,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二)加强制度规范。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制度规范。(区发改委牵头,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区财政局牵头,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四)明确工作责任。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措施,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区发改委牵头,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五)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狠抓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督促考核,每年年初要对各部门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对不执行工作分工、不落实工作责任、工作成效不明显,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追责问责。(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委牵头,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六)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及时归集、整理我区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典型案例和成熟经验,在全区范围内宣传,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诚信环境。(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牵头,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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