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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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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蓟州区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10月18日起,废止下列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6〕63号);二、《关于印发〈蓟县页岩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蓟政发〔2007〕45号);三、《关于印发〈蓟县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9〕29号);四、《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拟定的蓟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13〕1号);五、《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13〕2号);六、《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14〕9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政策解读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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