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村庄地名标志管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村庄地名标志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规划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村庄地名标志管理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强村庄地名标志管理意见区规划局 为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乡面貌,推进我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依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村庄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村庄地名标志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制作、设置、管理。所需资金由镇乡人民政府筹措解决。二、村庄重要街道两端或沿公路一侧应设置一个地名标志。村庄标志设置须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2008)相关要求。1.村庄地名标志的设置不应存在对人身、环境造成潜在危险,安装牢固可靠,材质防腐防锈。2.设置方式可采用立柱式、悬臂式、附着式、碑碣式及其他方式(牌坊式、支架式等)。3.标志文字必须使用村庄标准地名,不得使用已废止的旧名。采用规范汉字书写,使用汉语拼音进行拼写,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位置适中。4.标志背景颜色和文字颜色相互协调,标志尺寸符合要求。三、镇乡人民政府在对各村地名标志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村庄地名标志按标准进行修整、移位、更换。对未设地名标志的村庄,确定村庄地名标志位置,按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四、镇乡人民政府要结合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安全节约的原则统筹规划村庄地名标志的设置,既要符合国家标准,又要体现蓟州特色。1.距公路500米内的村庄,宜在沿公路一侧适当位置设置立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村庄地名标志。2.北部山区村庄宜就地取材设置碑碣式或附着式村庄地名标志。3.南部平原村庄宜设置立柱式或碑碣式及其他形式(牌坊式、支架式等)村庄地名标志。4.可结合村庄实际在地名标志上附加文字,介绍村庄历史,传承地名文化。五、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庄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镇乡经常巡查,村庄专人管理,发现标志污损及时维护。对村庄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拆除等过程资料存档立卷。六、区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村庄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拆除、移动村庄地名村志的行为。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村庄地名标志管理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