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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为:东经117°20′57.81″—117°27′36.84″、北纬40°8′19.01″—40°15′11.30″。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有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国家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违法行为,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信息,通过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四)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及科普教育,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五)根据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的需要,主持国家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蓟州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规划、水资源规划、渔业水域滩涂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第十条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定标立界,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侵占。第三章保护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第十三条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利用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推动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第十八条利用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进入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方案发布后,原《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为:东经117°22′17″—117°26′15″,北纬39°46′16″—40°02′07″。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有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国家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违法行为,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信息,通过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四)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及科普教育,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五)根据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的需要,主持国家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蓟州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规划、水资源规划、渔业水域滩涂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第十条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的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定标立界,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天津蓟县州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侵占。第三章保护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第十三条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利用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七条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推动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第十八条利用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进入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天津市蓟州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方案发布后,原《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政策解读视频:《天津下营环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蓟州州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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