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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天津市红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天津市红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红桥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现将《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 天津市红桥区财政局2020年1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津司行规〔2019〕3号)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服务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第三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件计算。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第四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元;(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四)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础,增加补贴20%。第五条 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补贴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800元;(二)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三)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四)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1200元。第六条 行政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第七条 在同一案件中,为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或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2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仲裁机构、法院决定合并仲裁、审理或执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同一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25%,每件群体性案件补贴最多不超过15000元。对于受援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应按照受援人的数量合理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数量。经法律援助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增加50%支付。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按照下列情况发放补贴:(一)刑事案件承办人已至办案机关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的,补贴300元;(二)刑事案件承办人已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的,补贴300元;(三)民事、行政案件承办人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补贴300元;(四)民事、行政案件承办人已代书的,补贴300元;(五)民事、行政案件承办人已开展调查取证的,补贴300元;(六)其他情形可依实际工作量酌情考虑补贴。以上补贴可累计发放。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贴400元。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按件发放补贴,每件补贴100元。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每人每天补贴400元。法律服务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的补贴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据实报销。第十二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情形,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应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中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申领补贴。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拖延不归卷的;(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公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减免,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八条 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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