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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快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贯彻落实天津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有效推进我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清新空气行动目标任务的落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一)实施脱硫和颗粒物治理。区环保局要加大全区现有24台燃煤锅炉脱硫脱氮和除尘设备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做好脱硫和除尘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的力度,确保工业锅炉和供热锅炉运行期间,烟气达标排放。(二)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区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2016年底前将完成新华印刷三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三)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区建委要制定并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施工工地全部严格采取封闭、高栏围挡、喷淋等工程措施,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要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全部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集中堆放要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建设单位须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实施简易绿化等措施。全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全部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四)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区市容园林委要制定并实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强化道路保洁,进一步提高作业质量水平,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5年,全区道路机扫水洗率达到70%。(五)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区房管局拆迁管理办要制定并实施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实施高栏围挡、喷淋等扬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06号)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六)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区环保局要制定并实施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各种煤堆、料堆须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墙、苫盖等有效措施,并根据天气情况,临时采取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七)全面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区环保局要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区综合执法局要取缔露天烧烤、马路餐桌原煤散烧。禁止焚烧树叶垃圾。区卫生局、工商红桥分局要治理餐饮业无证、无照。每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街面非法经营,减少“街头污染”。(八)实施生态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区生态办要制定并实施生态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行动计划的综合平台作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环境容量,增强调节气候和滞污功能。(九)实施清水工程。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市重点源单位: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医院、区重点源单位:天津市中医研究院、红桥医院和天津鑫丰染整厂的监管工作,确保以上各单位污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至市政管网。制定河道巡查计划并建立相应的河道巡查制度和监管记录,特别在汛期,相关部门要增加巡查频次和扩大巡查范围,如发现河道水体受污染事件,立即联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坚决杜绝向河道非法排污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不良行为,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可靠。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要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下达的年度监测要求,对区内南运河井冈山桥和咸阳路桥、子牙河大红桥和红卫桥、西沽公园湖以及引黄入津的天河桥、西河水厂等监测断面,共四条河流7个断面按规定进行相关指标的采样监测,详细掌握区域内水环境水质变化的情况。(十)实施绿化工程。区市容园林委要开展植树造林工作,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增加全区绿化率,提高区域绿化建设水平,重点抓好主要道路绿化、主要河道及周边绿化、示范小区绿化、等重点绿化工程。全区裸露地面要实现植被全覆盖。(十一)加快淘汰黄标车。交管红桥支队要根据市里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并实施黄标车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加大黄标车淘汰推动工作力度。提高公众淘汰黄标车意识,引导公众拒绝乘坐黄标车。2014年底前,区域内将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十二)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构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高端服务业、餐饮业,推进红桥区科技型小巨人和楼宇经济发展。(十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全面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十四)持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15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标准,进一步深化落后产能淘汰。三、加快企业改造,推动绿色发展(十五)加快循环经济建设。不断完善循环利用机制,从单个企业循环、产业链循环、产业园区循环、社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多个层面推动绿色发展。(十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每年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四、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十七)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红桥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工作方案,从2013年—2015年底,全区煤炭年削减率力争维持在5%左右。(十八)实施燃煤供热锅炉和燃煤工业锅炉改燃或并网。按照《红桥区2013年减排计划》、《红桥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要求,2013年完成燕宇新城供热站2台15t/h的燃煤锅炉改燃,新华印刷三厂1台2t/h的燃煤锅炉拆除工作。2014年完成707所2台共计16t/h、水竹花园1台10t/h、湘潭里供热站1台15t/h和河北工业大学5台共计32t/h的燃煤锅炉并网改造工作。2015年将完成乐康供热站5台共计140t/h、丁字沽供热站新站5台共计500t/h,丁字沽供热站老站3台共计120t/h的燃煤锅炉并网。2016年完成津酒集团2台20t/h的燃煤锅炉改燃和并网,2017年完成红桥中医院1台1t/h、八十中学1台2t/h燃煤锅炉并网,鑫丰染整厂2台共计16t/h燃煤锅炉改燃,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全区无燃煤区。(十九)加强燃煤设施监督执法。区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全区现役燃煤锅炉进行执法检查,促使燃煤供热设施脱硫脱氮除尘稳定运行。区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对燃煤锅炉进行监测,确保锅炉烟气达标排放。(二十)禁止使用高硫煤。全区各煤炭使用单位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0%的劣质煤。进一步提高洗净煤使用率。五、严格环保准入,优化产业布局(二十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区域内重大能源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及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二十二)严格环境准入。全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二十三)严格节能准入。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十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要落实主体功能区划。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实施符合我区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二十五)优化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区域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等纳入全区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要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要求,发挥公园、绿地等对城市气候的调节作用,改善生态环境。(二十六)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鑫丰染整厂和新华印刷三厂等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和改造。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区域内及周边有污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六、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环境政策(二十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排污费征收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资源环境税收价格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二十八)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依据计划和措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制定资金保障方案,对黄标车淘汰、民生领域的煤改气、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七、健全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管(二十九)严格履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即将出台的《天津市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市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修订后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等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大气排污单位进行常态化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污染源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大气污染物分析能力建设,加强区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的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监控系统建设。2015年底前,我区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应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三十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区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各项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执法和管理。制定方案,坚决清理和关闭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企业及项目。严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曝光。八、建立预警体系,实施应急响应(三十二)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研究,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按照全市要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将在2013年底前初步建成,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三十三)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依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建筑工地停工和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九、明确治理职责,倡导全民参与(三十四)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排污单位、排污者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公开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十五)倡导全民共同参与。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开展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详细解读行动方案措施内容及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大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构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保文化氛围,倡导“同呼吸,共行动,从我做起”的理念。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保责任,使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全民关心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良好风气。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责任考核(三十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在我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和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市容园林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政局、区规划分局、区质监局、工商红桥分局、公安红桥分局、交管红桥支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组织推动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三十七)强化监督考核。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区各单位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重大生态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每年对上一年度实施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环境效益后评估,及时优化和调整各项措施,科学指导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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