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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2015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加快推进美丽红桥建设为目标,强化区政府、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统筹、组织、协调职能,强化各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职能,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构建基层长效管理机制。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分离、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完善我区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街道行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工作内容(一)执法主体依据《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的除外)和检查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使《办法》第七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规定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权负责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区综合执法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调整由本方案的实施细则规定。(二)执法管辖范围按照《办法》规定,我区在全部街道办事处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包括:1.咸阳北路街道办事处;2.丁字沽街道办事处;3.西沽街道办事处;4.西于庄街道办事处;5.芥园街道办事处;6.铃铛阁街道办事处;7.三条石街道办事处;8.邵公庄街道办事处;9.双环邨街道办事处;10.大胡同街道办事处。以上各街道办事处在本街道行政区划内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按照《印发<关于调整红桥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的决定>的通知》(津红党发〔1998〕31号文件)和《红桥区大胡同商贸区管理规定》执行。大胡同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区,由三条石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不在天津西站站区管理办公室管理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检查权,该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权和检查权仍由天津西站站区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天津西站站区管理办公室管理区域:西至:复兴路西站南、北广场规划红线。北至:子牙河南路堤岸。东至:铁路以北至西沽街西侧规划红线,北起西沽街西侧规划红线延长线与子牙河南路堤岸交点,南至铁路;铁路以南至大丰东马路西侧建筑立面延长线,北起铁路,南至营门西马路南侧建筑立面。南至:复兴路西站南广场规划红线,沿西站南广场景观平台南侧规划红线向东,至西青道下沉隧道南侧辅路规划红线,在向东至大丰东马路西侧建筑立面。(三)执法权限范围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处罚权。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执法事项目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4.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5.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6.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7.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8.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9.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11.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检查权。各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营业活动的;2.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3.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4.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5.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6.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四)组建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按照《通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作为各街道办事处内设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执法任务,集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规格为正科级,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队长2名。使用事业编制,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区编办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和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的原则,根据各街道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量等因素,以20人为基数,确定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编制人数。编制来源:一是将区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划转到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区综合执法局除保留编制为51人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一支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的直属队伍外,其余全部转入街道;二是充分整合街道自身力量,利用街道空闲编制招录执法人员;三是从其他事业编制执法机构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划转。区综合执法局协勤人员,按比例分配到街道和区综合执法局。大队下设若干中队,中队下设道路巡查分队和社区巡查分队。对道路和社区进行全方位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建立街道法制机构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统一建立法制机构,在街道城管科加挂法制科牌子,配置2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具有法律背景的专职法制干部,主要职责是推进本街依法行政,监督指导本街综合执法工作,审核街道行政执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提升街道的行政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六)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按照《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建设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体系的部署要求,建设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对全区行政执法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区审批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编办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建设区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设置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与区内各行政执法系统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信息归集、执法监督、统计分析三项功能。区审批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统计分析等工作。区法制办增加行政编人员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履行区政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能,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对街道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案件、行政复议管理、执法监督预警、执法投诉举报管理等的实时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七)工作机制1.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各街道办事处之间、各街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规范指导,协调解决执法争议,确保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高效运行。2.工作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大队办公场所的选址;按工作需要配备办公车辆、设施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品;拨付专款用于办公用房的修缮整理、物品购置、人员经费。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职位设置、人事工资关系转移、办公经费保障等工作。3.执法保障机制。公安红桥分局要积极支持和切实保障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税务等部门要指导其派出机构配合做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4.考核评价机制。区政府将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体系,并在考核、考评中建立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互评制度。5.执法监督机制。建立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监督制度,推进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完善有关执法领域的网格精细管理,并有效衔接街道综合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要切实履行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责,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行为的监督。三、具体步骤实施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在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落实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学习和动员,分别就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进行座谈、调研,制定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第二阶段:组建队伍阶段。(一)组建队伍。向市政府报送《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实施方案》;制定大队三定方案、划转职能的执法部门三定方案;梳理街道综合执法依据、具体执法事项目录。按照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文书样本。(二)培训考试。集中对各街道相关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综合执法人员进行封闭式培训,全面提高整体素质,适应执法任务要求;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三)挂牌启动。各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外正式挂牌,按要求配备执法人员服装、车辆、取证设备、通讯器材等。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装备、持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全面启动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利用相关新闻媒体,对我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及工作职能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第三阶段:运行完善阶段。针对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综合执法的运行机制、执法协调机制、执法保障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四、工作要求(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是我区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相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改革的相关规章和政策文件,提高对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具体负责部门。(二)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严格按照《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抓紧研究,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做好与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交接、办公硬件建设、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三)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平稳过渡,顺利衔接,扎实推进。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不断积累工作经验,确保我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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