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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6月30日红桥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以及《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红桥区内纳入河长制管护的河流五条:津河、北运河、南运河、子牙河、海河;湖泊1个:西沽公园景观湖;红桥区内实行河长制的街道办事处共11个:双环邨街、丁字沽街、咸阳北街、邵公庄街、三条石街、西于庄街、西沽街、芥园街、铃铛阁街、和苑街、大胡同管委办。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美丽天津建设要求,立足区情水情,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新起点,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抓手,构建管理、治理、保护“三位一体”,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城区防洪除涝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实现全区水环境根本性好转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则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组织体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凝聚河湖管护合力。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拓展河湖管理范围和管护任务,实行区域河湖管护全覆盖,变单一的河流水生态环境管护为河湖综合管护。立足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建立区、街两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全区境内河湖管理保护全覆盖。建立党政主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2.主要指标 到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区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61%。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区防洪除涝保障体系得到加强。 (四)组织机构 1.建立纵向联系的河长制工作体系 区级总河长由区委书记担任,区级河长按辖区主要河流设置。流经本辖区内的行洪河道、市管供排水河道、建成区开放景观湖由区长、副区长担任区级河长。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市政局等相关部门是区级河长联系的责任单位。 街道总河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街道级河长按流经辖区内河流和辖区内湖库设置。街道河长由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总河长对辖区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 区级河长是辖管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市级河长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区管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负责牵头推进辖管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生态修复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和考核街道级河长、区直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街道级河长是辖管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区级河长的工作部署,街道级河长负责区域内的河湖截污、治污、保洁、绿化、巡查、监管、执法和保护工作,负责制定街道管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配合河湖综合整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级河长、区河长办。 2.成立区河长制领导小组 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管、城建、街道的副区长担任,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督查室、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市政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审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公安红桥分局、区规划分局、交管红桥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等34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区领导小组职责是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推进区河长制管理制度建设,部署区河长制管理任务和目标,监督考核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区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区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政局承担区河长办日常工作,按区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和总河长要求,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街道级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并负责协调、监督红桥区防洪除涝工作。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的上传下达以及组织协调工作。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按照职权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查处不正之风,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河长制相关决定。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河湖治理和管理相关配套政策。 区商务委负责按照职责范围推进工商业企业污染防治;会同区相关部门协调推进业态调整。 区建委负责指导、监督、组织职责范围内给排水设施建设、节水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河湖及周边环境整治、垃圾处置、景观绿化、日常保洁;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沿河绿化和林木管护;协调相关单位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负责城市公园开放式景观湖的水体保护。 区编办负责按照权限审核河长制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协调有关单位梳理明晰河湖权责清单。 区法制办负责配合区编办梳理明晰河湖权责清单。 区环保局负责配合各有关单位做好河湖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和达标排放监管,河湖执法监管,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水环境保护监察,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相关法规法条的宣传等工作;配合相关单位推进工商企业污染防治。 区房管局负责协调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水域岸线登记、河湖确权。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申请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蓝线要求进行规划审批管理。 公安红桥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和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金政策,并监督资金使用。 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委等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区环保局做好河长制相关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对辖区内河道河段负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河道河长制相关工作的推动、落实。 其余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3.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区河长制领导小组下设河长制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政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公安红桥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河长办具体工作按各单位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协调落实。 区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区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和总河长的领导下,承担本区河长制实施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街道级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区河长制办公室总体安排,协同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按照条块结合,齐抓共管;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分段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健全河湖水质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区域河流的监测。按河湖分级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入河湖排水口门台账,完善档案、统计、巡查、监测等制度,重点管控利用雨水口门排放污水行为。 2.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全面加强城市水源保护,推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管理机制。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制定本区域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根据天津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编制所辖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按照《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津政办发〔2016〕53号)确定的用水总量指标统筹区域发展。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控制,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树立节水标杆,继续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强化城区节水,改造老旧供水管网。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以区为基本单元建立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台账系统,2018年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范围界限坐标位置,2020年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设立界桩以及标志牌工作。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岸线要依法管理使用。管理范围内土地界限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2.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依据河湖蓝线,留足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对非法挤占的,依法限期退出;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河湖问题,应落实属地责任制,制定清退规划和方案限期治理。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津政发〔2014〕13号)、《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15〕83号)相关要求,对全市涉水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加强监督管理考核。 (四)加强防洪除涝安全建设。 1.强化防汛抢险能力建设。提前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开展技术培训,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实地查勘防汛重点地形,险工险段、薄弱环节要逐一落实抢险责任,制定防汛抢险方案,明确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等保障措施,加强河道巡视检查,一旦发生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抢险救灾。 2.做好城区排涝工作。编制城区排水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加快城区老旧排水设施和积水点改造,完善低洼里巷和易积水小区排水设施,逐步改善雨水空白区排沥条件。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狠抓工商业污染源防治。制定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城区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里巷及小区雨污管网分流、混接改造,实施初期雨水治理工程。 (六)加强水环境治理。 1.制定实施水质达标方案,落实《红桥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红桥区水体达标方案》。对达不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要求的水体或水功能区,对入河湖污染源、内源污染、水系连通等各种影响达标的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结合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要求,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原则,制定水质达标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落实项目计划,并推进落实。 2.整治河湖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制定辖管河湖黑臭水体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3.严格防范水环境风险。对全区范围内沿河、沿湖企业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5.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七)加强执法监管。 1.进一步清晰涉河湖权责名单。以《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部门已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对环保、市容、公安、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涉河湖权责进行再梳理,进一步明晰河湖管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 2.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深化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在涉河湖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先行劝阻和互相通报制度,对涉河湖案件建立环保、市容、公安、属地街道等“多位一体”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对重要河湖段试行建立河湖警长制度。 3.建立健全河湖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各级河湖维修养护责任,将河湖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河道巡查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4.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取土、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和立案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 按照市河长办建立责任清单要求,将上述任务逐项逐条梳理细化,按任务进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并作为考核依据,具体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任务分解 健全河湖水质监测体系。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任务分解 按照《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确定用水总量指标统筹区域发展。要围绕巩固节水型社会创建成果,细化实化各项双控任务,围绕市下达的考核指标,其任务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区建委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任务分解 1.依法划定区管河湖管理范围,建立区管河湖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台账系统。区房管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辖区内已列为天津市涉水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落实整改和管理办法。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四)加强防洪除涝安全建设任务分解 1.强化防汛抢险能力建设。提前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开展技术培训,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实地勘察防汛重点地形、险工险段,薄弱环节要逐一落实抢险责任,制定防汛抢险方案,明确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等保障措施,加强河道巡视检查,一旦发生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区市政局牵头推动落实,区武装部负责提前对河道堤岸进行实地勘察,对险工险段,薄弱环节逐一落实抢险责任,制定防汛抢险方案,各街道负责河道巡视检查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并将险情及时上报区防指,其他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2.做好城区排涝工作。编制区域防汛预案。区市政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解 工商业污染源防治。制定本区域工商业污染源专项治理方案。区商务委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六)加强水环境治理任务分解 1.制定区管河湖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2.整治河湖黑臭水体。制定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3.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七)加强执法监管任务分解 1.全面梳理明晰河湖权责清单。区编办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2.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区市政局、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3.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区市政局、区环保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推动落实。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以河湖水质达标为目标,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以河长制办公室为平台,建立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综合考核、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建立奖惩问责机制 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部门进行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力的河长和责任部门进行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区有关部门和各街要抓紧制定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落实河湖分级名录和河长名录,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效果清单,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提升管理能力。 落实河湖管护执法的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加快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全面提升河长制信息化管理能力,升级完善现有的水环境监管平台,实施“互联网+河长制”,并辅以各类应用程序(APP)、微信平台的应用,将河长履职、公众监督、部门监管有机融合,确保责任落实。 (三)落实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的投入力度,积极落实河长制相关专项资金,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管理保护。 (四)做好宣传引导。 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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