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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违规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四)“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区委审议的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较成熟的工作方案,按照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要求办理,通过后均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纳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是指区政府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区内重大行政区划调整。 3.经济发展、城区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4.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 5.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6.国际交流合作等重大问题,重大合同签署和重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承诺。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围。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区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需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和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提请区人大审议的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2.区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的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 3.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 4.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行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人员以及其他财政支持人员的招录事项(含跨区调入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市在红桥投资的重大项目。 2.年度区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0项民心工程等文件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各类项目。 3.涉及全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4.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以上项目策划、组织、实施需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后,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方可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必要时报请区委常委会审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区级财政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安排。 3.年度预算以外追加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额度专项经费、办公经费等事项(20万元以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批),区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 4.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区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承办单位需按照流程填写议题呈批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认可,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广泛征求意见 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三)组织专家论证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论证的专业性、科学性、可靠性。 (四)开展风险评估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拟决策事项特点,依托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提供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风险评估建议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的,承办单位应报请区政府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承办单位提前将各类材料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再纳入集体决策议题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 (六)提前沟通酝酿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在召开会议1天前将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酝酿意见,做好准备。 (七)集体讨论决定 1.区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以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2.集体讨论由区长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会议程序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与会人员讨论表态,会议作出决定。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或决策事项比较紧急而没有时间开展讨论,区政府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事项应暂缓决定,进一步研究。 4.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5.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可受区长委托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决策决定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区政府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决策承办单位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落实期限、要求和责任人,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2.区政府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或作出重要调整的,应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程序及时报告区政府,并由区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后重新作出决策。 3.区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区政府及决策承办单位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区政府或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九)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8号)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依程序执行。 四、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系统部门和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 (三)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有关要求 (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本意见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公布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规定内容,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红桥政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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