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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桥区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红桥区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22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2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只能用于配建市政、环卫、绿化、停车场等公用设施。 第三条红桥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临时占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 第四条相关职能单位依据管理职责做好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当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使用有序。 第二章使用审批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办理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审批许可手续: (一)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所需的抢险车辆、设备等配套设施; (二)城市管理所需环卫、绿化养护车辆、设备等配套设施; (三)需经政府统一规划的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等设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用途。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单位应当办理许可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有权对桥下空间设施事业单位作出缩小使用面积、缩短使用时间或停止使用的决定。 作出变更或取消使用桥下空间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应当按许可决定要求及时清场。根据具体情况退还未到期部分费用。 第八条桥下空间清理完成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九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桥下空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保证使用区域设施的安全,并做好防汛等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依据设计导则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城市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不能擅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建物,在桥下空间或桥体上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标牌、宣传品和挂浮物,不得在桥下空间种植桥下绿化植物或直接攀爬于桥梁结构表面的植物。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保证城市桥梁设施正常的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所建设施如妨碍桥梁结构养护安全、检测和维修等工作,应立即无条件予以调整和拆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发情况时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及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不得开挖地面,设置地下设施;不得占压管线井、拆改电力、通讯、上下水、护栏等设施 第十四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上墙公示。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要做到易于取用,消防通道内不得停放车辆或杂物。加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并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十五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停车场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制度,维护桥下停车安全秩序。车辆有序停放,车辆之间须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不能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影响治安、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需要联合治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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