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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红桥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红桥区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红桥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5月30日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红桥区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8﹞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红桥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区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区统计局局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综合执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公安红桥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计委及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主管负责同志兼任。 各街道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会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区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街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 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及时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 区编办负责及时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 区房管局负责提供物业管理和已备案房地产中介企业名录;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区规划分局负责协调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 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公安红桥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计委负责做好普查方案规定范围的普查组织推动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本区承担部分,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贯彻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落实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协调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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