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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桥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桥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13〕15号)文件要求,全面摸清我区各类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现就我区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13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至5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14年6月至2015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三)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四)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红桥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此项工作的主任、区统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公安红桥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工商红桥分局、区质监局及各街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主管负责同志兼任。各委、局(集团、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三、职责分工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其中,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财政局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全区各单位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区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红桥分局、区质监局、公安红桥分局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全区单位名录库核查,以及数据评估等相关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区编委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房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归口管理行业的单位信息资料并协助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普查经费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各级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到位。五、工作要求(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普查方案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二)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查宣传,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附件:1.红桥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红桥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13年7月18日附件1红桥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禹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副组长:王文区统计局局长李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董树山区统计局副局长(兼普查办公室主任)王文莉区编委办主任宋立军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周鹏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卫华区建委副主任穆岩区科委副主任王勇会区商务委调研员贺高潮区规划分局局长苏晓刚区民政局副书记刘建区卫生局副书记陈旭区房管局副书记刘清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卢敢区财政局副局长王建宏区教育局副局长李金胜区监察局副局长许凯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赵维民区质监局副局长黄财贵区国税局总会计师赵德青区地税局副局长李强工商红桥分局副局长解昆公安红桥分局副局长张瑾西于庄街道办事处主任范书清双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秀敏咸阳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智强丁字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建英西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葵生三条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郝庆玉邵公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文涛芥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陶琛铃铛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明海大胡同管委办副主任附件2红桥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3〕15号)精神,依照《天津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普查目的摸清全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全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二、普查对象和时间(一)普查对象本次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以及本区各级法人单位所属的坐落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三、普查方法(一)全面登记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全面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二)联网直报与PDA采集相结合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企业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使用PDA采集数据。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确定;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三)普查与抽样相结合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工作部署,由各街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的经济普查办组织进行抽样调查。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对联网直报企业、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一)联网直报企业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限工业企业)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张普查表。(二)非联网直报单位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固定资产支出、煤炭消费量(限工业企业)等。设1张普查表。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三)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1张普查表。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五、普查业务流程本次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准备与人员选聘,部门资料收集与比对整理,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登记底册核查,PDA内容加载,普查登记培训,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等12个阶段。(一)普查准备与人员选聘(2013年7月-8月)1.落实普查机构。召开工作部署会、推动会,督导组建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方案学习和研讨。2.落实经费物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设备、物资的招标和采购。3.启动普查宣传。制定普查宣传工作计划,联系有关媒体,启动普查社会宣传。4.选聘普查人员。7月底前完成普查员选聘,8月份完成基础业务培训。(二)部门资料收集与比对整理(2013年7月-8月)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召开区普查办成员单位会议,确定各部门提供资料的内容和方式,其中区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红桥分局、区质监局、公安红桥分局等部门负责协助核查全区单位名录库,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相关工作;7月底前完成区编委办、区科委(科贸园区)、区商务委(楼宇经济)、区民政局、区教育局(校舍出租)、区房管局(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2.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登记注册号为关联,与统计单位名录库比对,剔除关闭注销单位,增补缺失遗漏单位,整理形成普查单位待查底册。3.在比对过程中查找新开业且达标企业,搜集有关资料、提出增补申请,经国家审定后及时补充到联网直报单位。(三)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3年7月—9月)1.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以居委会为普查区,普查区超过150个普查对象(含个体户)再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7月底前完成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命名和编码。2.勘定普查区域范围。组织普查员现场勘察确定普查区(或小区)工作边界,标明主要建筑物,协调解决交叉重复区域普查工作分工,明确职责范围,8月26日前完成普查区(或小区)草图绘制。3.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9月份将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的普查用电子地图逐级分解下发至各级普查机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底图结合普查区(或小区)草图,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4.合并普查区电子地图。各街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普查机构合并形成本级普查区电子地图,再上报区普查办合并形成全区电子地图。(四)普查登记底册核查(2013年9月—10月)1.地毯式实地核查普查单位底册。对普查区内各类单位全面开展“地毯式”实地核查,对普查单位待查底册中的基础信息,如坐落地址、联系方式、主要标识等进行核对、修正,对发现的底册中没有的单位增补基本情况信息,形成普查登记单位数据库。2.提前启动部分行业普查登记。对经国家批准的部分行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在地毯式实地核查中提前进行普查登记,布置填报普查登记表并收集有关证照复印件。3.核实确认“小长大”企业。在地毯式实地核查中,对部门资料初步显示达到国家网报标准的准限额单位开展核查,发现达标企业并搜集申报材料,经国家审定后增补纳入2013年年报范围。4.生成普查登记单位底册。在普查登记单位数据库中标注联网直报企业,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普查登记单位底册。(五)PDA内容加载(2013年11月)1.软件加载。加载内容包括: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2.普查区图加载。以各街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普查机构为单位将普查区电子地图载入PDA。3.登记单位底册加载。以各街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普查机构为单位,将普查登记单位底册载入PDA。(六)普查登记培训(2013年11月—12月)1.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开展普查指标审核、PDA操作技术培训。2.按照“一套表”分工组织联网直报企业开展普查表填报要求培训。(七)普查登记(2014年1月—3月)1.登记准备。全区各部门普查机构事先告知普查对象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发放普查告知书、普查登记表。2.入户登记。普查员使用PDA对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建筑物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继续使用PDA采集普查表数据。收集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3.数据传输。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输到指定服务器;PDA数据利用无线网络,或在各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八)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3年11月、2014年4月)1.数据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至企业或普查员修改。2.数据检查。区普查办按照底册核查、普查登记各阶段工作要求,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单位,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3.数据验收。区普查办按照市普查办统一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工作质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查、返工,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九)数据汇总(2014年1月—5月)1.快速汇总。各级普查机构及时跟踪普查基层表登记进度,汇总分区域、分行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数据,对发现的理解误差和填报错误及时督导企业或普查员予以纠正。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区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3.专题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全区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以及分行业和分行政区域数据。4.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和普查表,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收入及其分行业门类和分行政区域数据。(十)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年5月—6月)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按照国家和市普查办的统一要求和抽取比例,抽取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十一)主要数据发布(2014年5月—6月)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十二)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7月—2015年7月)1.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2.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经济普查年鉴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情况,分行业、分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等。六、普查机构和职责分工(一)普查机构区人民政府成立红桥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下设各工作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全区各有关委、局、街道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各居民委员会要成立普查工作小组,按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兼PDA操作员)和2名普查员;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明确普查工作具体承办人员,真实填报普查资料,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二)职责分工区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好全区普查各阶段工作。全区各街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普查机构是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主体,在各有关主管系统的支持与配合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单位的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核实单位底册、承担PDA拍照定位和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普查登记。对经营地与注册地、纳税地分离的企业,原则上按经营地进行普查;如确属经营地查找不到,但纳税资料清晰完整的,按纳税地进行普查。七、特殊区域处理(一)各类写字楼、大卖场设置为独立普查区,其物业或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提供区域内单位、个体户清单及联系人并协助做好底册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二)区科技园区、工业园等相对独立地域,以及尚未设居委会的物业小区由所在街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工作。(三)出租生产、经营或办公环境的单位,由出租方负责提供租赁单位清单并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深入厂区范围开展底册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八、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一)普查纪律1.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2.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4.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与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二)普查质量控制1.区普查办应根据天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2.全区各部门普查机构也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本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3.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区普查办公室进行研究解决,坚决杜绝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4.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PDA。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账,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九、普查数据开发与应用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开发应用工作。要充分利用普查所取得的基层单位信息,全面维护、完善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经济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应用。区普查办应在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及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各级普查机构对外公布本级普查信息资料,需经区普查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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