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桥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实施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桥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实施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区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区域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壮大区域经济综合实力,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把握总体要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四次全会和区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深入落实中央、我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废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规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二、确定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2.2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5000户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税收对区财政贡献有较大增长,全区民营经济规模总量和运行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三、促进民营经济集聚发展。依托我区都市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各类载体,打造一批小微企业和大学生创业集聚区。按照载体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主导业态,形成行业集聚。积极扶持集聚区的发展,给予入驻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无成本创业、无障碍准入、无差别服务的扶持措施,做到筑巢引凤,来而不拒,力争到2016年,每个集聚区力争达到不少于300户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形成民营经济万木丛生的新局面。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大胡同商贸区为突破点,促进全区个体转企业工作,进一步扩大区域民营企业数量。鼓励大胡同商贸区上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利用三年时间完成500户“个转企”的目标。对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企业,区有关部门给予减免行政性收费、一对一政策辅导、财务代理等扶持措施。五、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实施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工程,通过技术改造、专利引领、产业转型、管理提升等手段,不断提高民营经济运行质量。确定一批商务楼宇和中小企业为转型升级对象,通过三年努力实现转型升级,实现商务楼宇每平方米税收提高50%,中小企业整体效益提高50%以上。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一批行业领军骨干民营企业和民营大企业集团。支持区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对接全国行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等,实现借势借力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作和挂牌上市等,扩大企业规模,提升效益和水平。建立重点企业数据库,对有发展前景、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技术水平领先的企业给予重点培育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与“走出去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七、引导民企投资方向。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享受依法平等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育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行业和领域。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学校、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公共服务价格等政策待遇。八、积极引进民营大企业(集团)。发挥区域优势,面向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沪高铁沿线城市,重点借重利用首都资源,大力引进规模大、实力强、知名度高的民营企业,参照亿元楼宇政策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我区设立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对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创税能力强的总部型、结算型、研发型民营企业,可一事一议,享受特殊政策支持。九、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准入门槛。严格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先照后证,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积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工商注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停止收取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我市及市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每年区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经济工作开展。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十一、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搭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合作、管理咨询、综合信息、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八大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需求服务,加快破解发展难题。十二、强化人才智力支撑。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和工作室的,争取市、区两级政策支持,给予资金补贴。外地来我区注册经营的优质规模企业雇用的高级管理、营销、技术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户口政策办理居住证,并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十三、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建立完善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鼓励劳务协作基地、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发挥区、街劳动保障中心的作用,鼓励引导毕业大学生和未就业人员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十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流程,健全首办责任制,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完善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调解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问题。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区商业联合会、区工业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服务。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十六、切实强化组织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开展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商务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调研分析,督促检查和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职能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十七、加强民企党的建设。积极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党的活动。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建立单独的党组织,探索在民营经济较为集中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联合党组织,努力实现全覆盖。加大民营企业党员发展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中党员的管理和服务,激发党员在技术创新、推动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十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我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报道优秀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选表彰活动,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十九、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区考核体系。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工商红桥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分析制度,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为制定有关政策和工作目标提供依据,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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