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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 年 12 月 29 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结合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干事创业,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 七、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区长除分管工作外,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在区长外出期间代行区长职责。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区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九、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其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兼顾,实现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一、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教育,推动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二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第六章深化政务公开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三、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武装部领导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提出,副区长提出的议题,需事先做好协调审核工作,经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区长确定。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应向区长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程序提前请假、换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报告。 三十八、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区长审定。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公文办理质量的考评工作。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分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可直报区长阅批。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外地、外商、企业等给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区长签发。 四十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区长签发。副区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签发。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在一周内将批阅意见反馈呈报单位和部门。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七、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材料,必须以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四十八、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请示事项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转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文件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属于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的,不再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要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第十一章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五十一、区政府系统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外事办备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2年内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5年内不得超过2次;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处级及以下同志原则上3年内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出访次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访时间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要严格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十二、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区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各单位、各部门副职领导出访,由区外事部门审核,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区外事部门按规定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抵离津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火车站迎送。 第十二章应急值守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局处级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局级领导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后续情况及时报告。 五十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示,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津外出,需在3天前将请假申请表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外出;区直单位副职领导离津,需在3天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外出。返津后,要按程序及时销假,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区长汇报情况,重大问题要向区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离津外出。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有3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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