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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13号)、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切实加强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成立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市政局、区审批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推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保护和严格管理。禁止一切违规占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活动。(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局、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委宣传部、公安红桥分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民政局、交管红桥支队、大胡同管委办、西站站区办、各街道办事处) 各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为编制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年度考核档案编制提供支撑、证明材料。(区环保局牵头,区市容园林委、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配合) (二)按照红桥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制定本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责任单位: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审批局) (三)按照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制定本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生态标桩日常监管巡护台账,开展定期监察巡护,做好巡护记录。(责任单位:区市容园林委、各街道办事处) (四)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审批局、区规划分局、区建委) (六)按照天津市永久性保护区域考核手册要求,由规划部门提供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点位清单、坐标位置。(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 (七)按照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工作要求,开展对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西青道城市绿廊、河岸两侧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管护巡护。(责任单位:区市容园林委) (八)保障生态标桩完整,标桩如遇有损毁、缺失由区环保局牵头尽快更换补充,区规划分局配合确认标桩点位、坐标。(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 三、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各责任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章制度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每季度末月5日前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等相关工作情况;每年9月10日前对工作完成情况、生态用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报告、相关数据材料和影像资料等。 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四、严格落实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标志。毁坏或擅自迁移生态用地保护标志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各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致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护工作任务未按计划完成或生态用地被违规侵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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