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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天津市《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政府部门办理人民群众向红桥政务网站发送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二、各单位政务网站工作人员须每个工作日至少登陆一次后台,查收和处理本部门网站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三、各单位政务网站受理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须通过本单位网站进行回复。红桥政务网受理和由相关单位承办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都须通过红桥政务网进行回复。四、各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本单位受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办理季度汇总表》(见附表),并以邮件形式报至区政府信息化办(邮箱:hqxxb@163.com)。逾期不报,将视为上季度未受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未上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附件: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办理季度汇总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日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办理人民群众向政府网站发送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网站的政务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和在政府网站上的留言。第三条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留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工作。第五条天津政务网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信访办负责办理。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信箱中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区县政府网站收到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访办交办、转送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第七条凡是无姓名、无明确联系方式、无具体内容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可不予办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应当及时答复。一般告知性答复应当在7天内完成;结果性答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第九条来件人或留言人同意公开,并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的,可以公开回复。不适宜公开回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回复时限内,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回复。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受理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通过本单位网站进行回复。天津政务网受理、由相关单位承办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通过天津政务网进行回复。第十一条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本单位受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第十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十三条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来件人或留言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被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办理工作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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