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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红桥区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红桥区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红桥区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红桥区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第一条加强政府法制监督,促进本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本制度:(一)街道办事处;(二)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部门;(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直属机构;(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或者备案。报告和备案的内容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第四条报告的事项和要求:(一)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本部门职权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告执法职权梳理和分解到执法岗位的变更情况;(二)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分别报告上一季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案件的情况统计表;(三)每年12月20日以前,报告本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社会效益;2、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及落实情况;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4、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情况;5、行政执法违法、违纪及处理情况;6、上级部门转办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情况;7、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8、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备案的事项和要求:(一)本部门发生的,除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外的其他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自受理机关立案之日起和结案后5日内,分别备案案件情况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结案情况;(二)制定含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备案;(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征或执照、罚款达到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该决定作出后5日内备案。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告、备案的事项进行审查,可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报告、备案事项违法或者不当的,通知有关部门纠正、撤消或制止。第七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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