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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红桥区选派驻街城市管理协调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红桥区选派驻街城市管理协调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人事局拟定的《红桥区选派驻街城市管理协调员实施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转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红桥区选派驻街城市管理协调员实施办法根据市、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市容属地管理,结合我区综合执法实际,选派综合执法局执法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综合执法局干部,做为驻街城市管理协调员(以下简称驻街协调员),协助各街办事处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驻街协调员的条件(一)符合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双方的工作的需要;(二)具有丰富综合执法工作经验;(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四)驻街协调员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原则上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以上。二、驻街协调员的职责(一)负责所驻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二)负责协调街道办事处与综合执法大队相互配合;(三)负责沟通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有关情况;(四)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与综合执法工作相关的难点问题,重点负责协调及时清理辖区内的违章建筑;(五)完成所驻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三、驻街协调员的任职(一)由综合执法局选派副科级以上职务(含副科级)的干部担任驻街协调员,并报区人事局备案;(二)人事局根据报送人选向各街分派,原则上每街至少选派一名驻街协调员;(三)各街办事处任命驻街协调员为城管科副科长(不占所驻街道职数),并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四、驻街协调员的管理(一)驻街协调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仍在综合执法局,享受综合执法局原职级待遇;(二)驻街协调员组织关系转到所驻街道办事处;(三)驻街协调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考核由街道负责,年度考核结果向综合执法局反馈。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红桥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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