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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审批局拟制的《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形成合力、高效便捷地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服务。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区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实现了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责分离。为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现就建立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审批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一)区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事后监管部门。区审批局办结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申请人基本信息、许可内容、范围、种类和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电子版材料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纸质材料可通过传真、邮寄方式送达)。区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共用市级业务系统的,不需进行信息推送。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区审批局推送的申请人信息和审批结果,按照监管办法和监管程序,实施监管。 (二)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审批局。监管部门收到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转送区审批局;同时将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反馈区审批局;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结果和处罚原由及时反馈给区审批局;如有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形的,要向区审批局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区审批局及时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通过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在“天津市行政许可与绩效管理系统”上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建立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建立审查员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建立观察员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观察员,做好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天津市红桥区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2.天津市红桥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 3.天津市红桥区天津红桥区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 4.天津市红桥区行政审批观察员制度 附件1 天津市红桥区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交流工作,根据《红桥区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津红政发〔2015〕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在“天津市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应用软件系统”中设置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www.tjxk.gov.cn,以下简称交换平台),通过VPN(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将该交换平台与监管部门联通,在监管部门设立终端,确保各监管部门即时登录审批系统,掌握审批办理情况,查阅审批办件档案。 二、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区行政审批局办结审批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及时扫描进入行政审批电子要件库,按照企业设立类、投资类、固定资产投资类、资质资格类、其它类等5种监管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后,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监管部门通过网上即时获得所有办结事项的“红桥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单”、“红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承办单”、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等有关信息,便于加强监管。 三、监管部门将严重违规情况及时传送区行政审批局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通过交换平台及时从网上反馈给区行政审批局,交换平台将自动记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对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监管部门需向行政审批局正式行文说明意见。 四、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承诺失信记录”直接汇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同步在红桥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对于监管部门书面反馈建议撤销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的,区行政审批局组织人员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立即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信息汇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附件2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结合红桥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行政审批专项会商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 二、会商形式 专项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区行政审批局为会议召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会商议题、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参加会商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商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应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会商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大审批项目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程序 会商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区行政审批局各专业审批科将需要会商的项目提交区行政审批局综合业务科。 (二)会商确定。区行政审批局综合业务科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会商会议议程,提交局务会审定,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与会相关部门。 (三)会商议程。申请人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突破相关政策的,由会议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会商纪要。会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部门同意该事项。区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并做好监管工作。附件3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重要审批事项实行审查员制度,为明确审查员职责,完善审批管理机制,结合红桥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行政审批审查员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经验的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按领域分为卫生、环保、安监等。区行政审批局建立审查员库,对审查员库信息实施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审查组组长职责。审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区行政审批局指定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1.明确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审查员参加审查。 2.对审查组各成员工作进行分工,合理制订审查(现场踏勘)方案,严格按程序组织审查活动。 3.主持召开审查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组织审查组讨论审查情况。 4.组织编制审查报告。 5.代表审查组与申请人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审查过程中的异常和争议。 6.及时向审批人员提交审查过程中的全部资料。 7.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审查员职责。每次承担审查任务的审查员不少于两名。其职责如下: 1.在组长的统一组织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审查工作。 2.向组长通报审查情况,提交有关审查记录。 3.参与审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服从审查组长的指挥,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审查组组长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二)听取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情况介绍。 (三)审查组成员按照组长分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实施技术审查或现场踏勘,逐项严格审查,记录存在问题。审查结束后,审查组长对审查组成员意见进行汇总。 (四)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工作纪律 (一)审查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外界的干扰。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二)审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审查结论。 (三)审查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四)审查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有偿咨询服务,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以上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违法违规违纪责任。 五、审查费用 除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人员外,其他审查员的审查行为均属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支付审查费用。 六、暂停及停用 (一)暂停。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查人员,区行政审批局予以暂时停用: 1.不认真履行审查员职责的。 2.不能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查,擅自改变审查程序的。 3.在审查工作考核评价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为“不合格”的。 4.无故不参加区行政审批局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的。 5.以权谋私,侵害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6.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有投诉且事实确凿者。 暂时停用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半年时间。 (二)停用。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查员,予以除名: 1.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审查,擅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2.不遵守工作纪律,有违规行为的。 3.有投诉且事实确凿,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参与与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的。 5.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 附件4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审批观察员制度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红桥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及选派程序 观察员由区属工作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观察员的确认。 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天向监管部门发出《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区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派出观察员,并告知区行政审批局。 二、观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部门在职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监管工作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本部门工作3年(含3年)以上。 (四)与行政相对人没有利益关系。 三、工作职责 (一)参加实地审查,参与审批人员或审查组审查并提出建议,做好审查过程观察记录。 (二)协助审批人员或审查员做好现场审查情况报告的整理,维护审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监管提供保障。 (四)督促申请人对审查中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涉及硬件设施整改的需赴现场检查)。 四、观察员工作程序 (一)任务接受。观察员应当根据《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要求,按时参加审查工作。 (二)开展实地观察。观察员监督实地审核工作,主要包括: 1.参加会议。了解本次实地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了解实地审查日程进度安排和审查组成员分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并做好监督。 2.对实地审查行为进行监督。 3.主要是对审查工作和是否通过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三)反馈观察信息。观察员应当在实地审查活动结束时,认真填写观察记录,并将收集的信息及时报监管部门。 五、工作纪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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