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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部署落地见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函〔2017〕122号)和《中共红桥区委关于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津红党发〔2017〕6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会议设置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区人代会审议的区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法律顾问、参事等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遇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可随时召开。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要求;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及请示事项;讨论通过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设置固定列席单位,并根据议题的需要安排相关列席单位。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涉及行政管理体制、人员机构编制、大额财政资金等专门具体的工作事项;研究决定涉及范围相对较小或根据工作需要暂不宜公开的事项等。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设置固定列席单位,并根据议题的需要安排相关列席单位。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区政府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区委的要求;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委、区委要求,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讨论通过党组重要文件和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区政府系统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制度、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请非党组成员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也可根据议题再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五)全区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要求,部署推动重点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或出席,根据需要以区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可安排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可安排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 二、规范会议研究事项 (七)传达学习贯彻有关会议事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和全国两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有关重要会议和专题性会议、重要文件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市党代会、市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 (八)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重大事项的决策等。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区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重要改革、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部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 (九)重要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奖惩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副区长及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和局长任免;区政府各部门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做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和相关行政处理。 (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项目;与相关省、市、区县在协同发展、对口合作(支援、帮扶)方面的重大项目;涉及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20项民心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举办或承办全国性、全市性大型赛事活动和大型会展论坛活动等项目。 (十一)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除政策性常规支出外,额度在200万以上的资金安排;没有历史性先例参考的区级新增项目资金安排;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结合区情实际需要给予保障的资金安排;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规范会议程序 (十二)坚持集体决策。对于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部署要求,及时安排会议传达学习、研究落实。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要问题,以及需上报的重要事项,发扬民主集中制,须经会议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十三)严格议题审批。需区政府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的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区委相关部署要求,应按事项所属领域,由分管副区长提出上会建议和落实意见,报区长同意后确定为会议议题。需区政府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应提前请示,说明事由并提交材料,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提出上会建议,按程序报区长同意后确定为议题,具体过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 (十四)加强审核论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对拟提请上会研究的事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及时征求意见,于会前协调基本一致。对拟提请上会审议的文件,牵头单位须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会前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修改,并报分管副区长进一步审修,方可上会审议。关于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会前由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依据,并严格履行科学调研、风险评估等程序,通过公众代表座谈、专家论证、媒体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在上会材料中说明。 (十五)规范报告制度。制定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章,区政府须于草案基本成熟后、上会审议前,报区委批准同意。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须在会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六)规范议事程序。议题牵头或承办单位须在会上对决策事项做出说明,并表明意见或建议。其中,若有多项方案备选,应提出首选建议。涉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的,应提交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区长、副区长可视具体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在会议上报告。 四、实行计划管理 (十七)严格会议分类。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为一类会议;由部门召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全区性会议为二类会议;区政府各部门自行召开的会议为三类会议。 (十八)严格会议审批。一类会议报区长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二类会议报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三类会议由各部门自行审批、从严掌握。二类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区长出席即可,参会范围是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确需邀请多位区领导同志出席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按照实际统筹安排。一类、二类会议召开前,牵头或承办部门须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会议方案、会议文件、讲话素材等有关材料的审议版,由区政府办公室把关修改,并报相关区政府领导同志进一步审修。 (十九)严控会议数量。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加强会议统筹协调,完善定期协商和日常沟通机制,科学合理安排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尽量合并,精简一般事务类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要切实从严掌握。区政府已由文件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部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必要时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 五、严控规格规模 (二十)严控会议规格和时间。应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由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一般请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即可。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安排相关具体负责同志参加即可。从严掌握参会人数,不安排或尽量减少工作关联度不高的领导同志和单位参会,杜绝陪会现象。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区政府召开全区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2位区领导同志讲话即可,主持词应短而精,会上发言代表一般不超过3位,每位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分钟。 六、严肃会议纪律 (二十一)严格参会规定。参会人员要保证准时参加会议,不得以参加本系统、本部门的会议为由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会。参会人员一般不得安排助手随同参会。 (二十二)严格会场规定。会议期间集中精力,不得聊天闲谈、接打电话、中途离开会场或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遇有紧急情况须及时处理的,须报请同意后方可离开。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非紧急事项不得报送与会议无关的文件或信息。 (二十三)严格汇报规定。会议研究事项时,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或说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由他人代替。汇报内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二十四)严格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涉密会议内容不得外泄。对需要退回的会议文件,不得带离会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录音、摄像、拍照和转发、复印会议文件、资料等。 (二十五)严格经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市、区的有关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核,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礼品。会议不安排迎送、合影、住宿,会议地点尽可能安排在机关或指定会议场所,现场会议尽可能安排集体乘车,会场布置简朴大方。 七、改进会议报道 (二十六)精简规范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以及区委《关于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的要求,压缩会议报道数量,严格规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全区性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新闻报道的字数和时长。 八、加强会议落实 (二十七)规范会议记载。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一般情况下,会后24小时内须报审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纪要须准确全面地记载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决定事项、部署要求、表决结果等。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材料须统一立卷归档。 (二十八)狠抓决策落实。各部门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工作要求,要逐项明确任务内容、工作子项、落实主体、完成时限和督办单位,实行全过程清单管理,紧盯工作进展,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九)加强督办问责。对区政府会议确定的任务和决定的事项,区政府督查室须健全督办机制,建立督办清单,加大督办力度,明确落实要求、时限和责任,确保落地见效。 九、加强组织管理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会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加强会议管理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会议精简高效。 (三十一)加强会议统筹。各部门要科学统筹阶段性和年度性会议,创新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通过会风转变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区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合理安排会议,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办会水平。 (三十二)加强工作力量。各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会议管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增强统筹协调、严格管理、高效组织的能力,推动会议精简取得明显成效、会议质量明显提升。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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