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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关于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登记管理通告》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桥区关于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登记管理通告》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的要求,现将红桥区关于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登记管理通告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红桥区关于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 和限制性条件清单登记管理通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中关于“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制定红桥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内容如下: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改变用途、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申请将军队、武警部队房产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现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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