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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全境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以下物质:1.秸秆、荒草、落叶和祭祀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2.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各开发区、各街镇作为禁烧工作执法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禁烧执法工作;涉及重大、跨区域案件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查处。四、对存在露天焚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开发区、各街镇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全区已启动高架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九、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在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监督举报电话:66898890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政发7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doc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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