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政策文号:津卫药〔2018〕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规范全市卫生计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医药产品商业贿赂,决定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廉洁购销合同)的重要意义(一)廉洁购销合同是对交易双方避免发生腐败及违规行为的有效预防规范卫生计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试剂等行为,防止和惩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等违规行为,是廉洁购销合同中明确的条款,是交易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约定,是当前我市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构建防范机制的体现。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不正之风。(二)廉洁购销合同是对违规交易行为的有力打击当前,我市正在开展医药领域顽症痼疾攻坚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医务人员索要红包收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相关药品、器械、耗材、试剂生产供应商也应进一步加强遵纪守法意识,诚信规范经营。廉洁购销合同的签署,对于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给予医务人员回扣,但是行为程度够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规交易活动,起到强有力的约束、警示、震慑和惩处作用。促使交易双方共同努力,营造我市海晏河清、风清气正的良好医药环境。(三)廉洁购销合同是推进医疗卫生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有效载体将医药产品购销中的廉洁行为要求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出来,与采购合同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共同发挥作用、共同组成产品购销交易中的明确遵循,体现了建章立制、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行风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根本要求。廉洁购销合同结合卫生计生系统“顽症痼疾”的特点和规律,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入手,有针对性的建立并完善制度化、合同化管人、管事、管权的约束体系和工作机制,能够有效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二、廉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回顾与现状2013年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2014年初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又印发《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原天津市卫生局依照上述文件精神于2014年分别制定了《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津卫药〔2014〕71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药〔2014〕141号)。在上述《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药〔2014〕141号)中,明确了全市应在规定时间补签《廉洁购销合同》的要求,并提供了合同文本。但是,我们在最近的委医药领域顽症痼疾攻坚战专项行动督导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至今尚未认真落实我委的明确要求,有的没有进行廉洁购销合同的补签工作,有的以廉洁购销承诺代替廉洁购销合同,而廉洁购销承诺条款不清晰、不完善,缺失违反廉洁规定时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使一旦发生不廉洁行为时的惩处措施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依据,这样的廉洁购销承诺流于形式,缺乏约束力,不利于有效监管。三、落实廉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具体要求鉴于以上情况,我委提出进一步完善廉洁购销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一)明确需要签署廉洁购销合同的机构范围。2014年我市实施廉洁购销合同签署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本次将廉洁购销合同签署范围扩大到全市卫生计生单位,明确为全市所有发生医药产品购销行为的卫生计生机构。(二)明确建立廉洁购销合同签订制度。全市卫生计生单位今后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试剂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三)明确廉洁购销合同条款。严禁接受医药生产供应企业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及发生回扣行为的处理措施等条款。(四)明确双合同并行签订方的一致性。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五)明确完成时限。全市卫生计生单位在2014年4月底前没有完成或实施补签廉洁购销合同的,或廉洁购销合同没有明确违反廉洁规定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的,应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补签或重签工作。(六)明确任务分工。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督促所辖所属卫生计生单位签署廉洁购销合同。明确任务分工、建立逐级报送制度,落实好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有关规定。四、加强综合监督检查2018年7月以后,我委将对全市卫生计生单位廉洁购销合同签署情况开展综合检查,对于工作滞后、有令不行的单位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责问责。附件:卫生计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2018年7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卫生计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甲方(卫生计生单位):乙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规范卫生计生机构医药产品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医药产品。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六、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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