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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由区司法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9年5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作出的具体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文件要求,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建设河东区活力之区、绿色之区、安全之区、文明之区,在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1.利用政府网站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事前公开。(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2.利用政府网站做好权责清单的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牵头单位:区编办)3.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利用政府网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4.利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双随机”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5.利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网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信息。(牵头单位:区司法局)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部门: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二)规范事中公示1.依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区司法局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牵头单位:区司法局)2.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部门: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3.各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三)加强事后公开1.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决定事后公开工作衔接机制,统筹协调本机关内的信息公开、信息化管理和执法业务科室,确保产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自有的行政执法业务系统、我市各类归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信息化平台与政府网站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逐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多头录入、重复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的问题。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通过我市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外,采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各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2.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3.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月报、年报制度。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上月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完善文字记录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参照市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或修订后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二)规范音像记录1.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2.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统一使用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的本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做到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三)严格记录归档1.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应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2.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档案建设。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利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四)发挥记录作用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明确审核机构1.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2.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应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三)明确审核内容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四)明确审核责任1.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做出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1.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配合完善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升级,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工作制度,更好的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制度+科技”的信息化执法监督优势。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作用,通过专项监督和考核考评等手段,督促执法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归集数据信息,增强执法信息大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2.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归集的时效性,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向区司法局报备平台操作人员名单;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执法监督平台归集数据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归集的时效性,提高数据质量。(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3.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二)推进信息共享1.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司法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建设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工作。(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委网信办)2.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配合市级部门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数据信息数据库建设,健全政务服务大数据库。(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三)强化智能应用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及时发现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行政执法机关要多分析自身执法工作的主要特点和管理对象的普遍特征,抓住执法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探索信息化实时监控手段。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准确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预见违法行为动向,实现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和灵活监管。(责任部门: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东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档案局、区公务员局、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务服务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区司法局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牵头单位:区司法局)(二)健全制度体系1.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区司法局)2.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化监管机制,鼓励引导第三方机构、媒体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逐步建立完善基于社会公众综合参与的新监管信息来源渠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监管的有益补充。(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开展培训宣传开展推行“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强化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编发工作简报,多角度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四)加强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年终有考核,年年有成效。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相关人员,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绩效办)(五)保障经费投入1.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2.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六)加强队伍建设1.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完成我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考试及证件换发工作。及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更新。(牵头单位:区司法局)2.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保证行政执法队伍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区公务员局)3.建立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区属各执法机关要及时报送法制审核人员名单,区司法局要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19年5月22日前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落实措施,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发掘“三项制度”实施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取得的阶段成果。从2019年5月起,每月向区司法局报送一篇工作信息,报告“三项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则、典型事例等内容。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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