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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级各主管部门: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津党发〔2019〕2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红桥区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红桥区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红桥区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区级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红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区级预算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第三条 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管理等环节。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推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区财政局职责:(一)研究制定区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操作规程等。(二)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和目标指标模板,组织区级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三)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四)完善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组织实施区级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五)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六)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七))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 区级部门职责:(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操作细则、业务规范等。(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开展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展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四)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五)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六)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财政评价。(七)建立绩效结果与改进管理挂钩机制,并按规定向区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八)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九))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十)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区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纳入事前评估范围的政策和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区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第八条区级部门结合预算评审、项目评审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是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要对基建投资项目做事前绩效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第九条区财政局对区级部门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预计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和调整等管理活动。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区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设定。设定的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实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一)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设定。区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依据部门及所属单位职责,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送区财政局。(二)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区级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从预期产出、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的预算项目编制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项目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区财政局和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可衡量性。(一)区级部门审核。区级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汇总,随同部门预算提交区财政局。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二)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以及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区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区级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新增项目、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区级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围绕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以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绩效运行监控按实施主体分为部门日常监控和财政重点监控。第十六条 区级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部门日常监控机制,组织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全面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重点关注本部门重大项目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选取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以及绩效目标执行中存在偏差的,及时通报部门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及时收回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亟需的支出。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控机制,实施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管理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按实施主体分为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第二十条绩效自评。区级部门负责组织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分析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区级部门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预算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自评,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区级支出、市对区转移支付项目。区级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第二十一条 部门评价。区级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优先选择本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第二十二条 财政抽查复核。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结果实施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对抽查复核结果予以通报。第二十三条 财政评价。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组织区级部门在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级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第二十五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责任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 绩效反馈整改。区财政局要及时向区级部门反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区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区财政局的反馈意见限期整改,将整改结果按要求报送区财政局。第二十七条 与预算安排挂钩。区财政局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政策和项目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第二十八条 绩效信息公开。区财政局统筹组织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要求将重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区人大,并向社会公开。区级部门按照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外的预算绩效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对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强化责任约束。区级各部门和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接受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第三十条 区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2020年1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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