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区产业园区
-
泰达城创意空间
天津-红桥区
-
万通上游国际
天津-红桥区
-
红桥文化产业园
天津-红桥区
-
红桥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天津-红桥区
-
红桥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天津-红桥区
-
红桥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天津-红桥区
天津红桥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红桥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红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桥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级各部门: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促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规定,我局制定了《红桥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0年12月2日(此件依申请公开)红桥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区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部门)、区财政局根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区级部门、区财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逐年循环往复,进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活动。第四条区级部门是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责任主体。区级部门负责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结果公开以及监督问责等。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章反馈与整改第八条区级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在预算编制环节同步调整完善。区财政局将事前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反馈市级部门,并在绩效目标审核、重点绩效监控、财政绩效评价时予以重点关注。第九条区财政局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十条 区级部门要针对日常监控、绩效自评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管理漏洞等,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区财政局在开展部门日常监控定期汇总、财政重点监控、绩效自评抽查复核后将有关问题、处置建议等反馈至区级部门。区级部门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第十一条区级部门组织开展的部门评价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的财政评价,应在结果确定后,将绩效评价报告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以督促其限期整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突出针对性,原则上按照“一个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一份整改要求,一个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一份整改要求”提出整改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后,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将整改情况按时报送区财政局或区级主管部门。部门评价的绩效评价报告及整改报告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二条 整改工作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注重实效,针对问题或建议逐条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个人等,切实采取完善管理举措和制度办法、调整资金分配方式、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第三章报告与通报第十三条区财政局选取部分重要绩效目标、重要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人大。第十四条区级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报制度。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通报”的方式进行通报。区级部门负责将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适时向区级部门通报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情况,或结合工作重点进行专题通报。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绩效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将除涉密内容外的全部通报,也可就绩效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第十五条区级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向区政府等报告。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选择市委、市政府关切,社会公众关注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告。第四章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第十六条区级部门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结果挂钩机制。第十七条区级部门在审核所属单位申报的年度预算时,区财政局在审核区级部门申报的年度预算时,应充分应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结果,提出审核安排意见。第十八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对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建议予以支持的,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考虑。除有明确规定和应急事项外,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凡是事前绩效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政可能的支出政策,原则上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区级部门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绩效目标经区财政局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第十九条在预算执行环节,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要求的,要视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原则上不安排增量或减少预算规模,减少幅度视情况确定。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第二十条在决算环节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针对不同绩效评价类型进行相应应用。(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原则上优先保障。视实际需要对一次性项目的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预算年度资金,部门(单位)的下一年度预算支出予以重点支持。(二)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原则上视实际需要对一次性项目的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预算年度资金,部门(单位)的下一年度预算支出,予以合理保障或支持。(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原则上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项目支出安排。在核定一次性项目的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时,或在核定部门(单位)的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规模(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时,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安排。(四)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可取消、暂停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原则上,取消安排一次性项目的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除直接影响机构运转和正常履职外的经常性项目资金;暂缓安排跨年度项目的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预算;或在核定部门(单位)的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规模(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时,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扣减。第二十一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存在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专项,原则上予以整合。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局有关书面文件中已明确具体投入任务,按上述办法扣减预算后无法达到规定投入的,应改扣其他项目支出预算或降低扣减比例。如扣减项目支出数额较大直接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或部门正常履职的,经部门申请,可分年扣减预算。第二十三条涉及还本付息、对外援助(帮扶)以及中央、我市确定的特定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度应用。涉及撤销或调整政策和项目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章 结果公开第二十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涉及保密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第二十五条区级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包括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可视情况公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区财政局负责选取部分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重要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可视情况公开组织开展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第二十六条绩效目标的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批复的绩效目标表中的基本信息、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与指标值等。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内容必须客观、详实、准确,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问题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公开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绩效目标应随部门预算公开,因预算调整相应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在预算调整文件下达后及时公开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决算公开。第二十八条区级部门应当以政务网站为公开平台,没有政务网站的,应按程序委托信息办通过政务网站代为公开。市财政局应当利用政务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第二十九条公开主体应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长期持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三十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监督问责,主要包括考核、约谈和问责等形式。第三十一条区级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区财政局对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进行监督。区级部门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建立区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情况作为其中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区级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第三十三条对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财政评价等级为差的,由区财政局召集有关各部门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区级部门应严格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第三十四条对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区级部门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区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红桥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关于印发《红桥区职业技能培训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2024-08-27
关于印发《红桥区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8-26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2024-08-19
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4-01-31
区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命名红桥区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定
2023-12-28
关于认定及取消红桥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通知
2023-10-2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2023-08-17
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
2023-07-27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