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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县环保局拟定的蓟县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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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批转县环保局拟定的蓟县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环保局拟定的《蓟县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蓟县人民政府二00八年四月三日 蓟县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 2008年是以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为基础,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以深化实施蓝天工程为手段,确保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我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2008年我县实施蓝天工程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0%以上,奥运会期间全县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力争达到100%;完成天津市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二、主要任务2008年,我县作为控制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要着力解决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工业污染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重点时段为:1月1日至7月25日(以下简称奥运会前控制阶段)和7月25日至9月20日(以下简称奥运会期间控制阶段),两个重点控制时段内实施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重点任务是: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和强制减排措施,重点控制电力、石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确保奥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一)控制煤烟型污染1、加快二氧化硫污染减排重点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完成2008年二氧化硫总量削减1%的年度目标。对列入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2008年重点治理项目: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工程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府君里小区供热站、青山溪语小区供热站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脱硫治理。2、在奥运会期间实行强制减排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县作为“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对区域内10吨/时以上在用燃煤设施,根据我市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状况,要及时采取压低负荷或停运措施。此项工作由县发改委牵头,联合县工经委、县环保局、电网公司制订方案,并组织落实。3、继续推动城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作。进一步对我县城区煤烟型污染进行专项治理,取缔部分燃煤锅炉,推进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此项工作由县供热办牵头,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4、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管理。县城建成区内新、扩、改建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我县作为“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要暂停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5、禁止燃用高硫煤。继续实行燃煤单位用煤报送制度,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的检查、处罚力度。此项工作由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二)防治扬尘污染1、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奥运会期间,在控制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要全面停止土方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县建委负责落实。2、治理道路扬尘。对城区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县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3、全县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建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县环保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必须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异味和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县市容委牵头组织实施。5、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对在我县区域内行驶的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县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尘土飞扬、物料洒漏、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县市容部门要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清扫污染现场。此项工作由县市容委、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购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必须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要求达到“国Ⅲ”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除出租车、公交车以外的车辆,上牌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规定为准),县交管部门不准其加入运营。2、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线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单位委托管理办法》(津环保气〔2006〕223号)实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线(站)的委托管理,并对年检单位的检测质量和检测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质监局要对检测设备加强计量检测监管;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检测站尾气检测工位的监管,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予办理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和年度检验合格手续;对治理后仍超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予以强制报废。3、奥运期间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进京车辆必须符合“国Ⅱ”标准,其尾气排放必须经由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并由检测部门提供证明。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四)积极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认真实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2008年5月1日前“迎奥运”重点区域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要按照有关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和密闭管理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的,县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要求,对2008年6月底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一律停止营业、使用。此项工作由县商务委牵头,县规划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大队、交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五)有效防治废气、恶臭污染,继续开展保护臭氧层工作1、凡排放废气和恶臭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确保稳定达标。2、加强对全县淘汰氯氟烃(CFCS)、哈龙、1,1,1-三氯乙烷(TCA)、甲基溴、四氯化碳等物质的执法检查工作,禁止生产、销售及消费氯氟烃、哈龙和使用氯氟烃、哈龙的产品(除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商分局、建委、工经委、质监局、公安消防大队、商务委、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落实。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制继续落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年度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主要责任部门考核。县建委、市容委、商务委、供热办、公安交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2008年实施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计划,并于2008年5月1日前上报县蓝天工程办公室(县环保局)。(二)落实蓝天工程相关工作制度实行蓝天工程调度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蓝天工程工作会议、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和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调度会议,分析、解决蓝天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迎奥运”重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调度会的重点内容。同时,继续落实蓝天工程现场监督管理网、转办单、应急预案等制度。(三)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执法责任制县政府成立扬尘污染统一执法领导小组,实行部门联动的扬尘污染控制统一执法工作机制。县建委、市容委、环保局、公安交管部门分别负责施工扬尘、散体物料运输洒漏、拆迁工程、“三堆”扬尘污染控制的执法监督工作,努力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扬尘污染。(四)加强蓝天工程的宣传工作县建委要重点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宣传;县交通和公安交管部门要重点加强道路保洁和落实密闭运输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方面的宣传;县环保局要重点加强对煤烟型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宣传;实行县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县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氛围。(五)开展蓝天工程行政监督监察县监察局对各委、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完成蓝天工程目标任务的,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其责任。附件:批转县环保局拟定的蓟县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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