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批转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滨海新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津政函〔2006〕51号)和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关于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框架协议》,为了归集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确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出让金是指滨海新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土地出让价格及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办理,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审批。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是指滨海新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金全部收入,按规定扣除土地全部出让成本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出让金总额的20%)。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可作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本金使用。 二、主要相关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管理,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筹集,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与贷款项目相关的投资融资,组织各综合贷款项目和独立贷款项目按时还本付息。第六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滨海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土地收购和整理,并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第七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建设项目相关的各项资金,以及指定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及其他还款资金的划拨、管理、归集和偿债工作。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入归集及划转程序 第八条 滨海新区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所在区财政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将出让成本划拨给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80%上缴天津市财政局,20%留所在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土地受让方直接向所在区交纳。第九条 天津市财政局将收到的滨海新区土地出让金与相关部门核对后,全额划转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第十条 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将天津市财政局划转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用作滨海新区重点项目资本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专项资金。 四、土地出让成本的核算 第十一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土地出让成本核算按照《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津财综〔2006〕18号)执行。五、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在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管理中,要确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本息,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至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债准备金账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土地出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接受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四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于每月末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进行对账,并将相关情况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通报例会制度。天津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每季度会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相关部门举行例会,研究解决问题,并将情况报市政府。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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