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区招商办拟定的南开区招商工作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批转区招商办拟定的南开区招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招商办拟定的《南开区招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招商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 12月 3日 印发 南开区招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大选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招商引资程序,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加强区招商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建立区招商(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滨海新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策、听取汇报、确定重点项目、部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区政府招商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第二条  根据需要成立重点项目推动小组,主要职责是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全力促进一批重大项目的落地开工,促使项目尽早产生效益,为全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重点项目推动小组要定期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分析研究,遇有重点难点问题,全力突破解决。第三条  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南开区选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健全机制,加强监督,确保完成市、区目标考核任务。第四条  坚持实行责任部门、执法服务部门、非责任部门三位一体的选商引资工作机制,全面调动全区选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选商引资并提供投资信息和资源信息。对提供信息部门单位视引进项目收益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提供活动经费。第六条  各责任部门应全力对拟引进或在谈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力求谈得来,引得进。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滨海新区联络处等干部培训基地选商引资的作用,积极引进实力企业和重大项目。第八条  各部门引进项目名称核准后,须通过南开招商网上报引进项目信息,上报的企业名称要与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第九条  引进项目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后,各部门应尽快收集企业相关要件,于每月25日前将引进项目要件一次性完整报送区政府招商办公室登记备案。上报时限以税务登记证时间为准。报件前各部门须校对网上已上报引进项目信息,确保所报材料完整、符合政策要求并与网上引进项目信息一致。各部门上报材料自行复印留档。第十条  报送引进项目企业须包括以下要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同时应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2、资金到位证明:境外、市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验资报告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依据;外区迁入企业以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3、填报引进项目企业未来三年经营效益及对地方税收预测情况表(附表一)。4、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外地投资企业需提供全部外地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地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所报材料均须经所引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第十一条   区政府招商办公室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引进项目要件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确认,通过南开招商网完成审核手续。各部门遇有申报信息重复的,须及时将引进项目企业要件报送至区政府招商办公室,区政府招商办公室审核后通知已上报引进项目信息部门,从通知第二天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原上报引进项目信息单位报送要件。如原上报引进项目信息单位未能按时报送要件的,视为无效引进项目信息,须自行删除,由报送引进项目企业要件单位重新在南开招商网上完成申报程序,确认有效并审核通过。第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须将拟引进或在谈的投资额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信息,于当月底前填报统一制定的表格(附表二)书面通报区政府招商办公室,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总额、投资者等情况。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和非责任部门在引进项目过程中,遇有提供项目信息或提供具体服务部门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一般各方协商解决,确有争议的应提交证明要件,报告区政府招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协调认定。第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和非责任部门引进企业在南开区注册、符合条件的享受南开区企业扶植政策,应帮助享受扶植政策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区政府招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统一制定的申请表(附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第十五条   区政府招商办公室收到引进企业申请后,会同区发计委、区财政局按照扶植政策有关文件,共同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兑现。第十六条   各责任部门和非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选商引资各项要件,接受主管部门的督办检查。第十七条   年中、年末由区政府招商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引进项目分别进行汇总,并与各选商引资责任部门和非责任部门核对确认选商引资完成情况。第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非责任部门收到引进项目完成情况确认的汇总表后,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区政府招商办公室。第十九条   区政府招商办公室将审核确认后的全区选商引资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活动经费,综合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区政府招商办公室具体组织兑现落实。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招商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和解释。附表一:南开区选商引资引进企业经济效益及税收预测情况表附表二:南开区选商引资在谈项目、拟引进项目信息采集表附表三:南开区享受扶植政策企业申请表南开区招商办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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