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区科信委拟定的南开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批转区科信委拟定的南开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科信委拟定的《南开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南开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进一步增强科技进步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天津市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是区政府为支持区域自主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创新能力与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一体化建设、科技金融体系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人才高地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科技发展重点项目和重大成果展示活动等。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由区财政拨款,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或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至区科信委。区科信委负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监督,第一年为500万元,以后每年按照20%的比例逐年增加。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当年拨款余额,可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原南开区科技发展基金逐步收回,用于补充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在南开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院所、企业及其他单位。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金匹配、股权投资等四种方式。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精神,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严格执行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制度。第六条 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职责: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科技工作副书记和副区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区科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要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修改并完善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审定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发展计划、50万元以上重大使用计划;审定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收支决算。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资金办),资金办设在区科信委,其主要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安排;负责组织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审核;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和考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推荐工作;负责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执行预算,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受资金办(区科信委)委托,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一)项目承担单位向资金办提出立项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南开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书》;2、《南开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和权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明、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3、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二)咨询专家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资金办审核后确认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三)资金办按照《任务合同书》中资金预算安排分期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预算,对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第九条 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 项目因故中止未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情况,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由资金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在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要提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含项目资金决算表)。项目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由区科信委负责办理,项目全套技术档案应报送区科信委备案。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资金办负责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技术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并将考评结果报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领导小组。第十三条 凡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计划履行项目合同的,资金办有权提前中止项目执行,停止资金拨付。对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或故意不实施而套取、截留、挪用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单位,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外,还要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停止项目合同,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造成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流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费用,由资金办负责进行预决算管理,从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财政拨付总额的6%)。第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南开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南开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委员会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科技 专项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共印110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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