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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发改委南开区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批转区发改委南开区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发改委《南开区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南开区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各委、局、办,街道办事处、各公司、企事业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天津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和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1、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2、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区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区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3、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到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管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局不得划拨建设资金。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区统计局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区建管委等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可以开工建设。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统计局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各类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区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新开工 项目 管理 意见 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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