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管职责的通知2015-05-05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政策文号:宁河政发〔2015〕11号
有效性:有效
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管职责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市编委办《关于加强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编办〔2015〕64号)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管职责如下:一、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县发改委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加强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四、公安宁河分局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县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各乡镇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实行指导;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县农工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八、县工经委研究制定全县工业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掌握全县工业运行状况,综合分析运行态势,做好专题调研;负责协调工经委系统内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九、县商务委研究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出台;推动市政府、县政府“放心食品”系列工程的实施;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县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本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建立本县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对食品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提供相关技术鉴定;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及其它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生产食品行为。负责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开展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加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做好种植业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三、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养殖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和基地建设;负责兽药、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监测和整治产品药物残留;开展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五、县社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六、县建委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七、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区主次干路两侧的食品流动商贩、无证摊贩的管理,对未经备案管理登记的食品摊贩和非点位的食品摊贩进行取缔;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八、县法制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九、县民宗办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及少数民族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沟通、维稳等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区、潘庄工业区、贸易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商户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015年4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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