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关于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8-19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关于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县建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拟定的《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8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县建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立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包含2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为村委会的除外)。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六条小型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上注明项目的规模、国有资金是否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等,并及时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三)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小型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小型建设工程应当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鼓励招标投标当事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十一条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报建备案登记表;(四)项目建设规划文件(历史形成存在工程的建设规划文件无法提供的,由招标人出具相关工程的情况说明,经相关管理部门盖章确认);(五)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历史形成存在工程的建设用地文件无法提供的,由招标人出具相关工程的情况说明,经相关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六)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或者设计图纸;(七)施工图审查文件;(八)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二)已经接受招标人委托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咨询服务;(三)不得接受在建或者已经竣工项目的招标业务代理;(四)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从业规定开展代理活动。第十五条进行施工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在宁河区政务网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宁河县政务网发布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进行施工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在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少于3家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两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仍少于3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确定符合招标资格的承包单位,此结果经天津市芦台公证处公证后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法;(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设置的条件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自发放补遗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与方法、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否决性条款等内容。小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市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公布。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确定开标日期。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六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小型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1日。发出招标文件可以与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进行。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参加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非本市的施工企业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非本市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进津备案书》。第三十二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四条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七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三十九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全体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投标:(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的;(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而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的。第四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在开标前2小时内统一在县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六条评标应当按照评标准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撰写评标报告等程序进行。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为合理的低价中标法。第四十八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认定低于成本报价和重大偏差情形。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和重大偏差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说明不予采信、否决其投标的,应当注明理由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五十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全部投标又被否决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发包。第五十一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五十二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确定预中标人,并至少在宁河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预中标人没有出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六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实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核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五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鼓励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公证。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投诉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实名书面投诉,并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有效线索。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投诉。第六十条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权利,投诉不予受理。第六十一条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招标人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当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处理。第六十二条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或者投诉事项超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第六十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涉及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措施。第六章罚则第六十四条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泄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将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的通知》(宁党发〔2012〕20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立项投资额在20万元(包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包含2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为村委会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条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镇乡村小型建设工程”。各乡镇应当成立镇乡村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镇乡村招标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内镇乡村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中心是各镇乡村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服务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招投标业务活动,并接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县监察部门的监察。镇乡村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投诉与处理、合同等均由领导小组和分中心负责。第六十八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和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镇乡村小型建设工程外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至少三家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所邀请的施工单位中选定承包单位,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发包程序,整个决策过程都要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4日发布的《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2〕13号)同时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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