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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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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3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在粮食应急时期粮油市场稳定,粮食供需有序,制定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我县应急状态下粮食的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二)应急状态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县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部分监测点出现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根据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市场价格、供应波动的程度、范围及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粮食应急状态分为较大(Ⅰ)、一般(Ⅱ)两级:Ⅰ、较大。本县粮食价格波动异常,甚至脱销断档,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群众情绪不稳定,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Ⅱ、一般。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县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起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应对工作。(四)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3.反应及时,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县粮食局局长成员:县商务委、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公安宁河分局、县农工委、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新闻中心、农发行宁河支行、县粮油有限公司、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2.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挥。3.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商务委、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公安宁河分局、县农工委、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新闻中心、农发行宁河支行、县粮油有限公司、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负责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发展趋势以及各方面的反映。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4.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2.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负责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3.县商务委负责协调指导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设施工作。4.县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6.公安宁河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7.县农工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土地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8.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质量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9.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10.县新闻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坚持正确舆论引导。11.农发行宁河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12.县粮油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及供应工作。13.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申请调动,并及时调往定点加工企业,会同粮食局、粮油有限公司,搞好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14.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监测预警(一)监测预警县发改委、县粮食局会同农业、统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遇市场波动及时与成员单位沟通,提出应急措施。(二)预警报告各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四、应急响应(一)应急实施1.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达到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我县粮食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立即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方案规定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3.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品种、数量在《宁河区粮食应急调拨令》上注明。4.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地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经县政府同意后,县发改委和县粮食局向市发改委和市粮食局等部门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5.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二)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三)后期处置1.评估和改进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2.应急费用清算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油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3.应急能力恢复县粮食局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五、应急保障(一)粮食储备1.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保证我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县粮食局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我县地方储备粮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2.在县级储备粮库存中,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以满足应急之用。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我县应急加工米、面的任务,由县粮食局指定的定点应急粮食加工企业承担。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县粮食局根据市粮食局的要求,搞好网点布局,及时增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县商务委组织由县粮食局确定的粮油销售放心店、国有或国有控股以及民营骨干粮食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大中型超市等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3.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路线。4.县粮食局要与指定的应急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县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四)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信联络方式,如遇人员调整,应在一周内将调整后人员的联络方式提供给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五)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持有宁河区应急粮食通行证运输车辆的畅通。宁河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由县粮食局、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联合颁发。(六)应急培训和演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组织1次培训,每年组织1次演练。六、附则(一)奖励和处罚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市场监测预警成效突出的;(2)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二)预案管理1.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宁河政发〔2006〕14号)同时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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