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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开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管理,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透明、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市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监督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征用权等及其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指公开全部行政权力及其行使过程,使行政权力的运行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市属驻区具有法定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参照执行。第四条  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行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全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对行政权力项目及相关信息的法律审查,对区行政权力数据库的动态管理、日常维护,以及对各单位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区保密局主要负责对全区推行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工作的保密管理,对各单位公开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区政府信息办主要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建设,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及网上电子监察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区审管办主要负责区行政审批服务网及网上电子监察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区政府研究室、区法制办、区政府办、区社区办分别负责专家咨询、政府新闻发布、社会听证、政府常务扩大会、公众恳谈会等民主决策机制运作,并制作相应动态信息;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察监控、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动态信息”栏目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第五条 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确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负责本单位(部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权力项目管理与公开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是全区行政权力项目的确认部门,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的行政权力项目一律不得公开。未予公开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公开行使。涉及保密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公开的需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的法制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的变更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和初审,并实行定期核查督办机制。各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审查,并提出可以公开、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意见,经本单位(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九条  区行政权力数据库实行逐级申报、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其基本程序是:(一)各单位(部门)应在行政权力项目及相关信息发生新增、撤消、调整等变化生效前20日内,或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0日内,按照第八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权力变更申请表》,附变更后的行政权力目录表、法律依据和流程图及相关表格。对有疑问的涉密事项,可先行报区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区保密局应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答复;(二)区政府法制办自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审核,并答复;(三)区政府法制办对区行政权力数据库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生效时间在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网站予以公开。对涉及行政许可权(含非许可审批类)相关信息抄送区审管办进行相应更新。第十条  行政权力项目公开的内容应包含下列信息:   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类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受理条件、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办理结果、办理部门、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外网在线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及权力行使内部流程图、公开渠道、服务指南、常用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等。其他各类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相关政策文件、权力类型、公开渠道、权力行使流程、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办公地点、监督电话等。第十一条  区政府本级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具体承办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是全区行政权力公开的主要载体,集中对全区行政权力及其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应充分发挥传统公开载体作用,不断提升电子化、信息化载体建设水平。 第三章   行政监察监控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逐级行政监察监控体制机制。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审管办对全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工作实施监察监控。各单位(部门)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行监察监控。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监控采取传统监察和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和区行政审批服务网站上建立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实施监察监控。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监控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检查。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是否按要求全面公开,并做到行政权力项目更新及时,公开形式规范,便于相对人查阅;(二)时效监察监控。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相关环节,以及所有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三)流程监察监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是否优化、简化、固化,所有行政权力实际操作与公开流程是否吻合,办理信息是否完整;(四)行为监察监控。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对相对人投诉处理实时监控督办。第十六条  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上设置“投诉系统”,投诉系统采取自动接收、网上流转和动态监督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监察局负责投诉的督办;各单位(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投诉件的受理、调查和回复。第十七条  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投诉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是:(一)企业、群众通过登陆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网上投诉”界面,选择部门,填写投诉事项内容;(二)各单位(部门)登陆本单位(部门)后台界面收取投诉意见;(三)各单位(部门)对投诉意见进行调查处理,办理情况网上回复监察局,并对提供联系方式的反映人进行回复;(四)区监察局对各单位超过15个工作日未予答复,或相对人对答复不满意的,通过投诉系统直接发出《限时办理通知书》或《重新办理通知书》,督促其整改;(五)监察局对投诉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开条件的事项在“投诉摘要”栏目公开登载;(六)对投诉和投诉的办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 第四章   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进行综合考核。并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第十九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规范运行、监督检查、公开透明运行实效等五个方面。第二十条  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开通“网上评议”专栏,对网上行政权力公开及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评议;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专项评议平台,对审批项目进行随时评议,评议结果定期反馈公示。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行政权力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责任:(一)行政权力事项及相关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真实,更新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责令改正而不及时改正的;(三)造成泄密事故的;(四)对其它未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可以依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二00九年八月九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权力 公开 透明 运行 办法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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