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楼宇办拟定的南开区亿元楼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楼宇办拟定的南开区亿元楼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楼宇办拟定的《南开区亿元楼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8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亿元楼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楼宇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38号)和市财政局《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1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楼宇经济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高效、安全的使用好专项资金,经区政府第31次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楼宇经济是指纳入天津市发展楼宇经济重点扶持范围的,利用三年时间,通过招商引资、改造提升和转型升级,在第三年年底前楼内入驻经营企业年实现税收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现有商务楼宇。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出资用于支持税收亿元楼宇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南开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项目进度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程序审核等。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适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及市财政局《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一)招商引资:对楼宇经营单位招商引进具有一定规模,有较强税收增长潜力的企业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聘请咨询中介机构支付佣金;对新注册且有较强税收增长潜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提升改造:车库车场建设、结构加固翻修、给排水设备、电力设施设备、中央空调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公共服务设施、楼宇整体外檐、外环境道路改造及绿植养护等项目的支出。 (三)租金补贴:对引进外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以及符合区域定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动漫、创意等高端业态企业和机构,由于租金差异影响入驻的,给予租金补贴或物业费补贴;对因“腾笼换鸟”、清理异地经营企业,给业主造成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给予部分补贴。 (四)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智能化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楼宇呼叫中心、通信系统及设备、自动化办公系统、建立楼宇联络员服务平台及由区楼宇办统一组织的各类招商、宣传、培训等项目的支出。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批复第八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申请(一)申请条件 1.引进的企业符合南开区产业发展定位并在南开区注册且纳税;2.引进的企业有较强的税收增长潜力。(二)报送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引进企业的责任制部门审批;3.租赁合同复印件(正本备查);4.新引进企业申请报告;5.资金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申请(一)申请条件1.实施项目对亿元楼宇有直接、显著地影响及作用;2.楼宇经营管理方有合法资质;3.实施项目符合楼宇自身功能定位。(二)报送材料1.楼宇经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楼宇提升改造项目申请、资金使用计划说明报告;3.经区楼宇办审核同意后,提供发改委的备案报告、楼宇经营管理单位与施工方通过合法程序签订的项目合同;4.亿元楼宇提升改造资金申请表;5.资金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租金补贴资金申请(一)申请条件 1.引进的企业符合南开区产业发展定位并在南开区注册且纳税;2.引进的企业有较强的税收增长潜力;3.租赁面积在200平米(含200平米)以上的企业。(二)报送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租赁合同和物业合同复印件(正本备查);3.新引进企业申请报告及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4.资金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 (一)申请条件 对亿元楼宇的打造有直接、显著地影响及作用。 (二)报送材料 1.活动计划、内容、可行性分析; 2.资金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批、拨付 区楼宇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区楼宇办,由区楼宇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楼宇提升改造资金 按照项目工程合同条款约定拨付资金,小型工程合同按实际情况另议。 (二)招商引资资金 1.对于代理公司(经区楼宇办认定,且与政府签约的)引进的入驻在亿元楼宇内的企业,按照引进企业与楼宇经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佣金,视企业注册与否给予比例不同的佣金。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定位的,且税收贡献较大的,可一事一议。 2.对于楼宇经营单位自主招商引进的企业,且注册在亿元楼宇内,按照企业与楼宇经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需三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一个月净租金80%的招商引资补贴,视情况拨付楼宇经营单位或入驻企业。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定位的,且税收贡献较大的,可一事一议。 3.对于招商引进的新注册在南开区的企业,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定位且税收贡献较大,可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资金,具体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租金补贴资金 按照楼宇经营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需三年以上)年租金数额,连续两年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不超过年租金的20%,第二年给予不超过年租金的15%,视情况拨付楼宇经营单位或入驻企业(包含物业费补贴)。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定位的,且税收贡献较大的,可一事一议。(区楼宇办每年发布亿元楼宇租金补贴指导价格) (四)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拨付区楼宇办统筹安排,支付与楼宇相关的各系统平台、楼宇联络员工作经费、招商、宣传、培训等相关费用。第四章 资金管理、考核与监督第十三条获得资金支持的楼宇经营单位要按月向区楼宇办报送招商引资、企业入驻、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第十四条区楼宇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楼宇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第十五条对不能按期完成“亿元楼宇”发展目标的楼宇经营单位,将不再拨付楼宇扶持资金。第十六条对楼宇经营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南开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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