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 区人力社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精神要求,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源头防控、动态管控、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工资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基本无拖欠,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一)依法履职,有效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切实发挥执法检查作用,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各牵头部门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工作职能分别组织实施,下同) (二)注重预防,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完善应急预案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牵头部门:区公安南开分局、区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信访办) (三)健全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联系会议制度、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常态化。(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监 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反映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相关指标变化等情况,对于发现欠薪风险隐患的及时分析研判,做好防范工作;对存在工资支付拖欠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做好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 (二)落实各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全区建筑市政等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按照市级行业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可建立差异化缴存标准,根据企业工资支付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缴存金额不足的,本年度不得参与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担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要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要完善退还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保证金。(牵头部门:区建委) (三)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全区建筑市政等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企业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上按月结算、按月支付。结算期可以缩短,不能延长。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阶段划入预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预储账户应向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账户内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预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牵头部门:区建委)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建筑市政等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部门:区建委) 四、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扩大信用等级评价覆盖范围,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目标。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整理,根据评价结果强化对用人单位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违法失信用人单位“黑名单”,将查处的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各街道) (二)完善对用人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充分利用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系统,通过上传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实现对失信用人单位的限制禁止与加强监管,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推进相关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针对失信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用人单位失信违法成本。(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五、依法惩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依法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落实“一点投诉、多点联动、统一调度、属地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加强人力社保、城乡建设等部门执法协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时介入,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行为。健全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地区间执法协作制度,会同有关地区,以签署协议、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协查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工资类案件执法协作。(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公安南开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及时化解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要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快速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挂牌督办。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要畅通服务渠道,积极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法制办)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于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区财政局、公安南开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六、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区内建筑市政等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牵头部门: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委)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部门:区建委)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牵头部门:区建委)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务管理员等基本信息,公开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公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由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牵头部门:区建委)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我市各级属地监管责任。将保障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我区政府工作和平安建设重点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对欠薪案件及工资支付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加强多部门专项检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发挥新闻媒体等传媒手段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理性维权能力;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送法上门宣讲和组织法律培训,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强化责任,扎实推进工作开展。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将治欠保支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牵头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落实) 附件: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罗进飞 副区长 副召集人:班东江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南开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办、区法院、区商务委、区法制办、长虹街道、华苑街道、万兴街道、兴南街道、广开街道、鼓楼街道、学府街道、王顶堤街道、向阳路街道、嘉陵道街道、体育中心街道、水上公园街道。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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