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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南开区政府法制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南开区政府法制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6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开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区法制办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南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南开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是指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产生,经过规定程序遴选、聘任,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履行工作职责,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对策研究、法律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开展工作。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与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第五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三)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四)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代表区政府参加诉讼;(五)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设计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六)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七)区政府签订的涉及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洽谈;(八)参与区政府重大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九)区政府及区法制办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事项。区法制办可以制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任务书,确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履职范围和年度工作量。第六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二)出具法律意见;(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七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应当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八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六)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部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第九条区法制办认为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与其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回避。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法制办决定。第十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顾问费分为基础顾问费和绩效顾问费,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基础顾问费应当在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量后支付,超出规定的年度工作量的,按照超出的工作量支付绩效顾问费。第十一条对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实行考核管理,区法制办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一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第十二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书中主要工作任务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可以申请辞去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职务。第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聘请本部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南开区政府法制顾问团管理办法区法制办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顾问团建设,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根据《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开区政府法制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制顾问团)由从事法律职业和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等领域的法治实践工作者、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共同组成。第三条法制顾问团以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资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等重要功能,产生一批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有重大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智力支持。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法制顾问团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法制顾问团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进入法制顾问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学风严谨,品行端正,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治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熟悉区情、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未曾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六)法学专家学者,须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具有副教授或者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律师须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七)区法制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下列人员受邀请进入法制顾问团,指导法制顾问团建设和发展:(一)特约咨询专家。受邀作为特约咨询专家的优秀法官、检察官、非法学专业领域的专家。(二)区法制办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第七条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区法学会、区律师协会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人员推荐。第八条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遴选:(一)区法制办组织筛选并提出人选名单。(二)区法制办将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定。(三)经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法制顾问团专家名录。第九条法制顾问团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优势突出、梯次递进的原则,遴选顾问团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支持顾问团专家独立开展工作。第十条充分发挥法制顾问团在我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顾问团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和引导法制顾问团专家开展下列工作:(一)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部署,对政府重大决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等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基础性、对策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二)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收集整理法制顾问团成果,定期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参阅。(三)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展开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评估工作,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四)开展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对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法治专题讲座,对本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规章等法治业务培训。(五)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优先从法制顾问团中遴选本部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特约咨询专家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参加选聘。(六)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事项。第十一条法制顾问团不向顾问团专家支付固定薪酬。法制顾问团专家被聘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承担课题研究、编撰法治文献、参与相关培训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向法制顾问团专家支付费用。第十二条建立法制顾问团动态管理、合理更新、能进能出的更新复核机制。区法制办定期组织法制顾问团的更新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新增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增补进入法制顾问团并予公布;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顾问团人员,退出法制顾问团并予公布。第十三条顾问团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退出法制顾问团并予公布:(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法制顾问团专家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三)和差错的;(四)辞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被解聘的;(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顾问团专家的情形。第十四条顾问团专家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制顾问团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法制顾问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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