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区产业园区

天津南开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南开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南开政办发〔2021〕6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6日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本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和案件调解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未经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司法局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区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对复议行为提起诉讼的,区司法局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和原行政行为主管单位共同承办应复(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主管单位准备答复(答辩)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由原行政行为主管单位向分管区长书面报批,加盖区政府公章后送交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对于公民和法人申请区政府依法履职申请、查处申请、信访等事项的履行职责产生的诉讼案件,区信访办承办的,由区信访办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信访办转送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处理的,由最终承办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被诉行政行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确定。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直接转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经分管区长审批,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后送交人民法院。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在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分管区长批准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上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区人民政府的应诉职责,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状代拟稿;(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在答辩过程中,要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或举证。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一)因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二)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三)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四)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五)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以上案件以及区司法局认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确有出庭应诉必要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审定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至少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健康或者紧急公务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出庭应诉。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诉讼代理人按照授权委托行使下列权限:(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二)行使诉讼权利;(三)承认原告变更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四)进行调解、和解;(五)其他委托事项。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诉讼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要积极协助,主动参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高度重视败诉判决或者裁定,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第十三条 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机关败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败诉分析报告(附法院裁判文书),并抄送区司法局。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区司法局结合分析报告、案件事实、庭审情况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为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等情形的,确需问责追责的,由区司法局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向分管副区长报告,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区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六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十七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分管副区长审批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十八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书面回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安排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工作,并对工作经费、必要装备、车辆使用等提供保障。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区司法局审定后报区长审批,较大事项由区司法局审定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一般事项由区司法局审定后报区政府办主任审批。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强化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南开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相关事项审批权附件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相关事项审批权序号 事项 审批1 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长2 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较大事项。 分管副区长3 被诉行政行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分管副区长4 第一审较大案件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事项。 分管副区长5 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四类案件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区司法局认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确有出庭应诉必要的案件。 分管副区长6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分管副区长7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分管副区长8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分管副区长9 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的回复意见。 分管副区长10 决定败诉案件问责追责事项。 分管副区长11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事项。 政府办主任12 一般性案件,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事项。 政府办主任13 只涉及行政应诉程序性事项及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事项。 政府办主任注: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和其他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根据上述事项审批权限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区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批示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