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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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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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开政办函〔2021〕7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全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授权区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二)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受理和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三)经区司法局审查,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四)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作出调解书或终止决定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五)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如延期、中止等,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二、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仍需依照法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的:(一)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对全区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以及经行政复议后可能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等,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三)经区司法局审查,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三、对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由区司法局定期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