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2017-05-23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政策文号:蓟州政发〔2017〕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名 称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索引号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592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发 文 字 号 :蓟州政发〔2017〕1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政务其他;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人防人防成 文 日 期 :2017年05月19日发 文 日 期 :2017年05月23日有效性 :失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蓟州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蓟州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天津市蓟州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涉及我区土地征收征用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和具体征地项目实施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条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前评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化解矛盾,“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出台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五条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六条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1.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征地政策是否落实了十八大精神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3.征地政策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4.征地政策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征地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第七条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1.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并经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2.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间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3.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等对征地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4.综合各方意见,对征地政策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因实施征地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第八条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征地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2.对征地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3.对征地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应对措施。4.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意见。5.结论。第九条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全程跟踪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第十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政策,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应及时上报市维稳办。第三章具体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在征地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负责办理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十二条具体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征地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征地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合理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包括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群众是否认可、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是否可靠、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征地拆迁措施是否完善等。(三)可行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四)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估征地工作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隐患。对评估出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有化解的对策措施。第十三条具体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一)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对即将开展的征地项目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二)组织进行评估。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采取问卷调查、重点走访、专家论证、听证会、公示等形式,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三)编制评估报告。通过评估,对评估事项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涉及评估内容的基本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防化解涉稳隐患的工作预案;对评估事项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评估报告必须科学、客观、全面,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四)报送审查。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将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审查。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区政府作出评估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给镇乡政府。对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征地项目,区政府认为有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或者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向市政府报告。(五)落实维稳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已经评估、审查,付诸实施的征地项目,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按照解决矛盾隐患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处置预案要求,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制定具体应急措施,并全程跟踪评估,动态监控化解,及时发现新的不稳定隐患,调整对策措施。第十四条暂缓实施、暂不实施范围:征地项目涉及的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暂缓实施;征地项目涉及的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恶性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且没有息访,征地项目暂不实施。第十五条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应及时将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向区政府进行汇报。区政府应主动加强跟踪了解,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稳定隐患,及时督导、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第十六条项目用地申报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用地报批必备件。第四章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凡涉及土地征收征用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土地征收征用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将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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