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的通知,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9号)要求,废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8〕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名 称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的通知索引号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533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蓟州政办发〔2018〕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财政审计行政收费;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种植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渔业;农业农村种业;农业农村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农田建设;综合政务其他;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成 文 日 期 :2018年03月30日发 文 日 期 :2018年04月04日有效性 :失效修改和废止依据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9号)要求,废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8〕2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质量立市”和“质量强区”战略,着力打造蓟州品牌,引导企业注重品牌质量,推动企业从产品竞争、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转变,支持企业品牌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依据《蓟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蓟政发〔2013〕7号)有关要求,对我区获评名优产品的企业予以奖励。特制定如下奖励措施:一、奖励范围对在本区缴纳企业所得税,获评以下荣誉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商标注册企业和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不同获评级别(国家、市)及评定部门分三类给予奖励。第一类: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天津市质量奖、天津市名牌产品。第二类:中华老字号、津门老字号。第三类:鲁班奖、詹天佑奖、海河杯奖。二、奖励规则(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获评多项奖励范围中所列荣誉称号的,无论数量多少,只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二)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产品(商标)、建设项目再获评荣誉称号,可以再次给予奖励。(三)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建设项目再获评同类高级别荣誉称号的,可以再次给予奖励。(四)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建设项目再获评同类低级别称号的,不再进行奖励。(五)企业所获荣誉称号进行复评的,不再给予奖励。三、奖励周期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新获评荣誉称号企业给予一次奖励。四、奖励标准(一)中国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华老字号、鲁班奖、詹天佑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天津市质量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天津市名牌产品、津门老字号、海河杯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新获评荣誉称号的企业,可向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政府奖励。申请政府奖励的企业及奖励等级经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获奖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名优产品奖励措施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