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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名 称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索引号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638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蓟州政办函〔2019〕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财政审计会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村镇建设;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财政审计行政收费;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种植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渔业;农业农村种业;农业农村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农田建设成 文 日 期 :2019年01月24日发 文 日 期 :2019年01月25日有效性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0号),结合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扎实做好补充耕地统筹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落实责任,补足补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发生。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和国家统筹为辅,明确统筹实施办法及要求,合理控制统筹实施规模。规范统筹,节约用地。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资金资源互补优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总体目标。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全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二、重点任务(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后期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行政区内补充耕地现状为耕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力度,鼓励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以保障重大急需项目用地。在项目选址论证过程中,区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和空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从源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侵占优质耕地。(三)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全面核实核查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摸清底数,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打好基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未纳入生态用地限制、耕地保护和历年土地整治项目范围的基础上,特别对现状为耕地或园地的未利用地、现状为耕地的园地、残次林地重点核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必须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上报前分类处置到位,避免资源浪费,为今后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奠定基础。(四)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农业农村委是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根据市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实施,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实施农田平整与培肥、农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生态等工程,有效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产能。高标准农田建设整理出的新增耕地,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据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高标准农田和新增耕地现状后期管护工作。(五)完善以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国家统筹为辅落实补充耕地的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建设单位要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立足区内自行补充为主,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各单位根据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需要,结合项目报批进度,于每年年底前向区国土分局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每年申请一次。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要紧密结合,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区国土分局组织对申请国家统筹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天津市下达全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范围内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合理意见。区国土分局做好资金测算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资金预算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会同区财政局将申请国家统筹方案上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所需资金,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将国家统筹工作落实到位。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市级财政。(六)落实市域补充统筹调节机制。在合理安排使用国家统筹指标的情况下,区国土分局要做好占补平衡指标台账日常管理工作,年度没有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如有不足或结余,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在市域内调剂,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标调出区人民政府与调入区人民政府自行签订调剂协议,原则上调剂价格与国家统筹价格一致,区财政局根据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七)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除国家和天津市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外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均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其中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申请新增建设用地且占用耕地的,一律使用节余指标,节余指标价格均按每亩50万元的标准执行。按照国家增减挂钩有关规定,在符合增减挂钩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使用节余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和天津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民生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按照国家统筹价格据实执行,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申请降低标准的,以国家确定价格为准。对于区级项目,采取经营性类项目反哺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非经营性类及工业类项目模式,经营性类项目50万元/亩,工业类项目33万元/亩,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非经营性类项目20万元/亩,价格包括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两项指标。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可于转年一季度对区内补充耕地价格调整一次,最高价格不超过国家统筹价格的2倍,未调整的按上一年补充耕地价格执行。对可以纳入成本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按照国家统筹价格据实执行,补充耕地价格按照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两项指标进行折算。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价格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政策执行。建设单位占用耕地不能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向区国土分局提出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区国土分局结合实际做好统筹安排,测算耕地开垦资金,签订协议,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建设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区财政局收取的耕地开垦资金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八)健全补充耕地奖励与土地出让挂钩机制。鼓励社会企业、民间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全区土地整治,将整治出的新增耕地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对于出售补充耕地指标获得的收益:一是对土地整治成本折算新增耕地单价不超过出售年度(新增耕地确认时点)补充耕地指标平均价格(最低为20万元/亩)的,区人民政府在返还土地整治成本的基础上,再将剩余收益的部分奖励给土地整治投资主体,以新增耕地面积为准,奖励最高3万元/亩。二是对土地整治成本折算新增耕地单价超过年度平均价格的,由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平均价格返还部分土地整治成本,不再给予奖励和补偿土地整治成本不足部分。三是以新增耕地确认时点为始,两年为期,区人民政府采取一次或分期返还投资主体土地整治成本和奖励补偿。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土地整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项目程序,严禁投资主体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严禁未征得权属单位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严禁以土地整治为名、蓄意破坏生态环境,区国土分局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指导、监管、新增耕地确认、组织竣工验收和信息报备等有关工作,其中需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由市、区两级共同确认。对参与土地整治的投资者,对全区土地出让有意向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主体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多策并举提升占补平衡能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坚决防止以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二)强化监管考核。补充耕地易地统筹已纳入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区国土分局要加强易地统筹信息管理,将易地统筹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缴纳等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各单位要明晰责任分工,强化推动落实。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已纳入201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尚未申报的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按原政策实施,《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废止时,本意见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doc|政策解读《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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