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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质监局蓟县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2013-06-09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名 称 :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质监局蓟县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索引号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197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发 文 字 号 :蓟政发〔2013〕13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成 文 日 期 :2013年06月09日发 文 日 期 :2013年06月09日有效性 :失效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质监局蓟县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质监局拟定的《蓟县名优产品奖励办法》已经蓟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2013年6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县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和引导我县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蓟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蓟政发〔2013〕7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范围对在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获评以下荣誉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商标注册企业和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获评不同级别(国家、市)及不同评定部门分为三类给予奖励。第一类:中国质量奖、天津市名牌产品;第二类: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第三类:鲁班奖、詹天佑奖、海河杯奖。第三条奖励规则(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获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的,无论数量多少,只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二)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产品(商标)、建设项目再获评荣誉称号,可以再次给予奖励。(三)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建设项目再获评同类高级别荣誉称号的,可以再次给予奖励。(四)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建设项目再获评同类低级别称号的,不再进行奖励。(五)企业所获荣誉称号进行复评的,不再给予奖励。第四条奖励周期县人民政府每年对新获评荣誉称号企业给予一次表彰奖励。第五条奖励标准(一)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鲁班奖、詹天佑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天津市名牌产品、天津市著名商标、海河杯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六条奖励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新获评荣誉称号的企业,可向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政府奖励。第八条申请政府奖励的企业及奖励等级经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获奖企业拨付奖励资金。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30日废止。附件: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质监局蓟县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doc|政策解读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质监局蓟县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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