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2013-01-13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3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名 称 :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索引号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204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发 文 字 号 :蓟政发〔2013〕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成 文 日 期 :2013年01月13日发 文 日 期 :2013年01月13日有效性 :失效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旅行社条例》、《天津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服务项目规划、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及旅游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乡村旅游的发展和管理,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乡村旅游管理规定的通知》(蓟政发〔2012〕2号)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利用于旅游业,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它社会资源。本办法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旅游业管理工作,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县人民政府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重大旅游促销等活动。第五条县旅游局是旅游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政管理。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文广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鼓励在县旅游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下列活动:(一)依法设立旅游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旅游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依照旅游行业服务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二)组织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三)依托县内旅游资源发展旅游经济,相关产业与旅游业结合,依法从事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第七条县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利用、管理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第八条县旅游局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推行地方性标准,对旅游行业实施标准化质量管理。第九条县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联合对旅游经营者实行挂牌管理。第十条县旅游局按法定标准对一、二星级饭店和1A、2A级旅游风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和年度复核。第十一条县旅游局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等级公告制度。旅游经营者应当坚持相关质量标准,不得冒用等级和星级称谓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县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旅游安全实行监管。旅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安全制度和配套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启动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救援,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县旅游局负责旅游人才资源管理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由县旅游局组织的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县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卫生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依法对通往旅游区的主干道路、旅游客运车辆、集贸市场、景区停车场和售货市场、旅游餐住业、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秩序和接待环境等实行综合治理。第十五条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县旅游局申请;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向县旅游局备案。第十六条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县旅游总体规划,征得县旅游局同意。建成的项目应经县旅游局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第十七条县内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重大活动方案的设计,应兼顾旅游功能,听取县旅游局的意见。第十八条在景区(点)举行大规模节庆、游览等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法定的审批手续。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县旅游局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旅游信息。第二十条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和执法监管网络。县旅游局和旅游经营者要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游客投诉事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县旅游局应履行旅游执法监察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开办旅行社、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导游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旅游经营秩序。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1日起施行,至2018年2月11日废止。《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7〕20号)同时废止。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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