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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市场监管规〔2017〕18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纤检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以下简称《决定》),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二章第一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裁量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已经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细则》中,法律依据根据《决定》进行调整;裁量细则第四十条增加第六项内容为“(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予罚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2017年10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印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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