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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2005-11-27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依法被授权和被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责任:(一)有计划地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三)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四)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行政许可申请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办理;对不能办理的,应说明理由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七)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八)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十)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十一)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六条配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责任:(一)法律、法规、规章需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二)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管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部门严格执法,不得越权行政、违法行政,干扰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执法责任制度:(一)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制度;(二)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四)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六)错案追究制度;(七)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等。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要经常检查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第九条县政府定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以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的结果纳入我县行政机关目标考核及人事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单位负责人政绩和干部晋升级别的重要条件。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或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行政机关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并依照《蓟县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考评确认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由本单位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考评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制定。行政效能评估依据《蓟县行政效能监察评估暂行办法》进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蓟县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 为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根据《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考评标准。一、考评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遵循民主、公正、公开、注重实效,领导与群众监督、日常与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一)县政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评工作。(二)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年终进行考评。(三)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性审定,作出年度考评结论并报县长批准。二、考评的方式(一)审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查报告。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全年自查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二)检查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相关材料。(三)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四)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测试。(五)组织对重大执法案件调查。(六)抽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七)开展问卷调查,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八)征求主管机关、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评价。三、考评的内容、标准设定十二个项目为重点考评内容,考评分值共100分,在考评的百分之外,另设20分作为对行政执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奖励加分。(一)考评项目及分值设定:1.建立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12分)(1)行政首长重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履行工作,其自身的执法职责明确。(3分)(2)建立行政首长全面负责,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和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或适当机构兼管的执法责任制领导管理体制。(3分)(3)明确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责任、目标。(3分)(4)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目标以及廉政、勤政的要求。(3分)2.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情况。(7分)(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的考察考核制度。(3分)(2)有计划并认真落实。(2分)(3)领导干部带头执法,并按月进行呈报。(2分)3.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情况。(8分)(1)有培训计划,明确岗前、岗位培训的内容和目标。(2分)(2)认真组织实施和考评。(2分)(3)每年对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在15天以上。(2分)(4)纳入全县统一的资格管理。(2分)4.法治宣传工作情况。(6分)(1)有法律、法规宣传计划。(3分)(2)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效果进行考评。(3分)抽查10个单位或个人,相对人能回答有关问题的每人记0.3分。5.职业道德和廉政工作情况。(6分)(1)制定了本部门的职业道德标准和文明执法的行为规范。(2分)(2)拒吃请、拒收礼物,无违法违纪案件。(4分)6.罚没财物收缴管理情况。(7分)(1)有管理制度。(1分)(2)票据使用符合规定。(2分)(3)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4分)7.接受社会监督情况。(7分)(1)执法标准、程序、结果公开。(2分)(2)各项制度公开。(3分)(3)举报制度健全,设有举报电话。(2分)8.违法案件查处情况。(12分)(1)有明确的办案人员和具体的责任分工。(4分)(2)持证执法,符合程序法的规定。(4分)(3)年内结案率达到90%记4分,每低于此标准10%少记1分,结案率低于60%不记分。(4分)9.规范执法的工作情况。(8分)(1)建立本部门的执法程序。(3分)(2)执法文书案卷规范。(3分)(3)认真执行重大处罚案件的报批、备案制度。(2分)10.办案质量情况。(12分)(1)案卷抽查结果,符合要求。(1分)(2)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3分)(3)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改变行政机关决定的不记分。(3分)(4)无赔偿案件。(3分)(5)执法监督检查部门未发现处理不当的案件。(2分)11.重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7分)(1)有计划、有自查、有总结。(3分)(2)按时书面报告执法情况。(4分)12.执法工作统计报告情况。(8分)(1)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4分)(2)认真执行行政措施备案制度。(2分)(3)各项统计准确、及时。(2分)(二)奖励加分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给予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分: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执法力度明显加强,社会效果明显,受到群众好评和主管部门肯定的。2.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结合执法实际,制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出成绩,取得经验,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3.解决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效果明显,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4.加强队伍建设成果明显,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创出经验,在全县有一定影响,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附件: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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