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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拟定的蓟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管...2013-01-13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拟定的蓟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民政局拟定的《蓟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生活;五保供养资金,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第三条县民政局是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的统一管理。镇乡街、监察、审计等部门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透明运行。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三)镇乡匹配资金。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由市、县、镇乡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其负担比例为7:2: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负担比例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七条县民政局根据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的人数和补助标准,按月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后,县财政局将全部资金(含市、县、镇乡负担数额)直接发到应享受的个人账户。县财政局在年终与镇乡结算时,将镇乡负担数额扣回。第八条县民政局、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使用不当或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9日废止。附件: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拟定的蓟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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